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這起發生在南韓的職災案例。一名工廠廠長(A某)因為同事沒帶「作業指示書」而感到不滿,雙方在工廠爆發激烈口角。隨後兩人轉往休息室,仍持續高分貝爭執了約10分鐘,情緒皆陷入極度激動。爭吵結束後不久,A某突感疲倦並躺下休息,隨即失去意識。緊急送醫後被診斷為「腦內出血」,搶救一個月後宣告不治身亡。

家屬認為死亡與職場壓力有關,申請喪葬與遺屬給付。但南韓勞保局認為A某本身有高血壓、吸菸喝酒等個人慢性病史,拒絕給付。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南韓法院認定「激烈爭執引發的急性精神壓力」與「腦出血死亡」之間具備因果關係,正式判決家屬勝訴,認定屬於職業災害。

的確,在判定勞工死亡是不是職災時,勞資雙方最容易爭執的焦點就是有沒有因果關係。尤其當勞工本身具有其他慢性疾病,像是如高血壓、高血脂這些因素,而職業上的事件究竟是「主要原因」、「誘因」,還是僅為「外在巧合」?

ADEY4108
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

而南韓法院在法律採取了「相當因果關係」的標準,也就是說只要該職業事件(雙方有激烈爭執)與死者的既有疾病(本件是高血壓)有高度相關,成為促發疾病急性惡化的「主要誘因」,法律上就認定具備因果關係。

法院也特別提到,雙方這場衝突已經達到造成死者極度的「急性壓力」。包括兩人從工作現場吵到休息室,且持續爭論長達 10 分鐘,衝突未見緩和。這證明這不是一般點到為止的口角,而是情緒極度激高、腎上腺素飆升的持續高壓狀態,這已經不是輕微意見摩擦,因為衝突的強度足以導致血壓瞬間飆升,進而誘發死者腦血管破裂。

在台灣,法院通常對這類的案件的因果關係通常也是與南韓法院有類似看法,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加上台灣法院非常看重發病時間與職場衝突的緊密程度。像是本案,如果吵完架,隔了三、四天才腦出血,法院通常會認為因果關係已被時間稀釋;但如果是吵完後不久、當場、或數小時內隨即倒下,台灣法院與醫學鑑定通常也會給予強烈的因果關係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