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養兒防老的時代已經過去,現在大家期盼的就是「老來伴」。的確,年紀大了,當子女都成年不在身邊,身體又病痛纏身,這時如果身邊有一個固定陪伴、照顧的對象,經常比子女更重要,甚至更加珍惜。 只是,當涉及遺產與錢財分配,就沒有那麼單純了。

日前就有一則社會事件,一名高齡102歲、身價高達8億元的王先生,日前與一名68歲賴姓看護登記結婚,隨後將名下價值約2億元的資產過戶給女方。此舉引發王家子女強烈不滿,控訴看護騙婚爭產,甚至在醫院爆發搶人大戰,驚動警方,看護也反告家屬傷害與強制罪。

站在子女的立場,擔心爸爸的家產被看護騙光光,所以站出來一狀告到法院,看似合理,但真的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答案看來是否定的。原因很簡單,「又不是你在結婚啊!」

站在法律的立場,有沒有資格提起訴訟,都要看當事人適不適格,也就是有沒有「資格」擔任訴訟中的當事人。婚姻家事案件中,只有婚姻當事人才可以提起訴訟,確認自己的婚姻是不是無效。子女並不是結婚的當事人,沒有訴訟利益,只能等待父親過世之後,以繼承人身分,提出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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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一般民眾可能會想,一旦父親結婚了,未來的遺產就多了配偶要與子女一起繼承,子女的應計分立刻減少,怎麼會沒有訴訟利益呢?然而,我國法院對於家事案件當事人的資格審核趨於嚴格,只有「現時存在、立刻會受到影響」的人才有訴訟利益,對法院來說,父親若還沒有過世,就沒有遺產需要繼承,子女也非繼承人,他們的繼承權只是一個期待未來會發生的期待權,沒有現時存在,因此也沒有替父親提起婚姻無效的訴訟利益。

本案唯一比較可解的方式,只有事前因為父親的失智、中風或重度精神障礙,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而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子女擔任父親的「法定代理人」。 當法院裁定子女為父親的監護人後,這時子女就成為父親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以「父親的名義」提起訴訟, 主張父親在結婚登記時欠缺「結婚真意」與「意思能力」「無意思能力」,因此該婚姻契約無效。

然而,若非如此,子女要替父親離婚,或主張婚姻無效,還真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