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政治大學學生之間因為性平事件吵上法院,判決結果也引發外界眾多討論。 事發經過發生在政治大學一對男女朋友之間(男已畢業)。當時,葉姓男生對當時正在交往中的高中生乙女,在捷運公館站月台候車時,未經乙女同意下,逕自從側後方環抱乙女。乙生當場將原告推開,並揮拳擊打原告肚子表示抗拒。
這似乎已經不是葉姓男友第一次不尊重女友意見的行為,乙女也多次在社群媒體上揭露葉生多次交往時的不愉快經驗,包括要求開房間,提及前列腺液等言詞。政大性平會調查,認定葉男的肢體環抱行為成立性騷擾,葉男不服氣,她認為這些都是情侶交往期間的肢體接觸,不是性騷擾。而且過去雙方也有親密互動(如靠肩、擁抱),且當時環抱是為了在爭吵中「緩和氣氛、尋求和好」,並非出於性騷擾意圖,且不應僅憑女方主觀感受認定。
依據法院判決,法院也已多次重申,男女朋友雖容許有一定程度的親密互動,但仍需要尊重對方的「性肢體接觸決定權」。不能以「正在交往」為由,就理所當然地排除對方的性自主權,否則無異於將伴侶視為奴隸或洩慾工具,因而判決葉男侵害女友的性自主權敗訴。
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
的確,性自主權的核心定義就是:每個人不分性別、傾向、或身分,都擁有『決定自己要不要發生性行為、要與誰發生、在何時發生、以及如何發生肢體親密接觸』的絕對自主控制權。這代表任何涉及「性意味」或「性暗示」的肢體觸碰(從小至牽手、搭肩、環抱、摸腰,大至親吻、性交),都要建立在「雙方自願、同意」的基礎上,如果未經對方同意,強行將自己的性意志或肢體接觸加諸在他人身上,就是對他人性自主權的侵害。
而且,「同意」不能一次性讓渡,過去的同意,不代表現在或未來每一次都同意。而且即使在親密接觸的過程中,只要其中一方隨時感覺不舒服、想停下來,他就擁有撤回同意的權利,另一方必須立刻停止。這也是本案為何葉男會敗訴的原因,女方過去的同意,不代表未來的同意。的確,性自主權對台灣社會來說是相對嶄新的觀念。傳統文化慣性、情感教育、性別權力的長期建構下,與現代法律強調的個人主義式自主權其實有很大的落差。這也是為何台灣刑法的妨礙性自主罪章,1999年修法,將原本保護的「貞操權」改為「性自主權」,並引進了婚內性侵的觀念,但這不過是 20 多年前的事。
政大葉男的故事,給我們很深的啟示,或許也告訴我們,即便現行的教育越來越重視個人自主與自由,但對男性而言,兩性之間相處的情感教育仍然缺乏。否則,葉男怎麼會覺得「我只是想要和好,沒有要性騷擾女友」這種論調是站得住腳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