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個案例,阿強(化名)與阿玲(化名)婚姻維持20年,育有一子。但兩人長期分居分房,情感淡薄。即便如此,男方對女方的控制行為相當極端,最後女方訴請離婚。控制的具體行為包括:禁止與任何男性互動(醫師、店員、親戚皆列入禁止名單);強迫就診只能找女醫師;購物取零錢不能碰到男店員手;穿洋裝不得搭電梯,以免「電梯地面反光看到裙底」;對兒子情感疏離,經濟上實施控制等等。

法院最後認定雙方已事實分居十年,阿強行為構成嚴重精神壓迫與婚姻義務違反,判准離婚,並命其支付1399萬元剩餘財產分配金。

在我國離婚除了兩願離婚之外,也有多款法定離婚事由,其中一項就是「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堪同居之事由者,得由他方請求離婚。」。至於何謂「重大不堪同居之事由」這是抽象的法律文字,實體內容就靠著法院歷年判決的補充,以及社會風俗民情的變化隨之改變。

ADEY2704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四十年前,會毆打妻子的老公可能不算「重大不堪同居之事由」,但現在已經算了。除了肉體上的暴力以外,近年來法院也越來越重視精神暴力與個人人格自主與自由的體現。本案就是很好的例子,阿強的行為就是符合後者,這些控制行為包括限制交友、服裝、行動自由,已經剝奪配偶人格尊嚴與自主權。因此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不堪同居事由」。與傳統的「外遇」或「暴力」不同,這類案件強調的是心理與人際支配關係,婚姻中對對方精神的虐待,恐怕與肉體虐待相當。

有趣的是,本案中男女雙方事實上已經分居多年,男方對女方的掌控似乎卻未隨著分居有減弱,但除了精神虐待與不合理的控已經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外,男方長期與女方分居的事實也是法定離婚要件中「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一個好例子。從歷年的判決中,也多有判決承認長年的分居是構成雙方可以訴請離婚的理由。

台灣除了面臨少子化的危機,也越來越多年輕人乾脆不結婚,結婚的夫妻也越來越多人事後離婚。這是時代的趨勢,不是台灣特有的現象,許多國家也遭遇相同命運。一個人的人格自主與人性尊嚴不會因為有無婚姻存在而有所區別,這是毫無疑問的。只是,當現代人越來越學會尊重個人的自主與尊嚴,當人性尊嚴都入國中課綱後,是否也越學會維持一個健康的婚姻? 我們的教育會教導年輕人這一課題嗎? 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