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宋慶瑋 

近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完成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私校不得以測驗口試成績審查或其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招生,引起私校、補教界、部份人士的反彈,認為此舉剝奪了家長的教育選擇權。而因應100學年度起的私中招生「小聯考」,小學生補習現象有增無減,公校班級經營困難重重,資優與藝才教育中斷學習,公私校經營在國教階段嚴重失衡。

《教育基本法》第8條揭櫫家長擁有為子女的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內容的權利。換言之,家長可以為子女選擇就其居住學區內的公立學校入學,或選擇私立及實驗學校就讀。囿於公立學校常態編班的諸多限制,又私校招生考試讓績優生集中的效應,在望子女成龍鳳心的驅使下,私中遂成為中產階級父母的最愛。

2004年8月19日增訂《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2項,略以,「國中小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在93學年度以前有A、B段班的做法,公校尚能受到中產階級家長的重視。當常態編班入法後,私中展開了修私校法的遊說,放棄了多年的政府補助制度,取得「不受法令限制」的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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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2005年3月30日修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8條第1項,略以,「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18年來,此配套措施因難管理,幾乎無學校實施,印證了此準則的無用論。又加上公校不適任教師難處理、學生落差大,上下學時間、考試方式、課後輔導、晚自習、輔導與管教…等諸多限制,中產階級家長自然選擇可招生考試的私中就讀。

2007年9月18日增訂《私立學校法》第57條第3項第2款,略以,「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第4項,「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私立大學、高中、中小學皆適用。自100學年度起,為了擠入私中,小學生回到九年國教前的補習復僻,私中招生考試萬人空巷,高中會考成績輾壓公校,國教受到了嚴重的衝擊。

國教的目的在培養五育健全發展的國民,公私校皆適用。因家長向來重視升學,《私立學校法》第57條卻打開了方便之門,驅使績優的小六畢業生,逕往私校集中,讓原本在《特教法》資優類與《藝才法》音樂、美術、舞蹈類的學生,中斷在公校精進發展的機會,連帶高中、大學端生源也大幅減少,對於國家特殊人才的培養是一個嚴重的打擊。

12年來增班、增人數,私中樂呵呵,中產階級家長群聚,自然形成強力的壓力團體,對於政策有很大的影響力。面對此國民教育失衡現象,國教修法如何在公私校一碗端平?有待後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