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露營罰跪風波 三方向改善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王昱培
高雄一所國小舉辦露營活動, 期間卻發生上百名學生遭承辦廠商活動教官辱罵髒話, 並要求集體罰跪事件。筆者認為, 本案教育主管單位與校方除應究責廠商, 並向參加露營學生道歉賠償外,並應採行下列改善措施, 以防杜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一、檢討本案採購程序是否合於規定
論者多有指出, 該露營活動係經學校公開招標,並由某家旅行社得標, 該得標旅行社再轉包給活動企劃廠商執行。 惟本案究其性質係屬勞務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65條第1項暨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 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 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管教學生照理屬契約的主要部分, 應由得標旅行社自行履行, 故本案轉包活動企劃廠商部分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有違, 及是否因受轉包廠商不具履約能力而致生事端, 都有進一步釐清究明之必要。如經查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 或其他不當情事,應落實改正及追究校方承辦該採購人員之責任。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二、辦理校外活動採購評選應將廠商管教學生情形列入考量
三、應建立校外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本案事發時因無老師在場, 故無法即時制止活動教官不當行徑, 故教育主管單位應規定各校辦理校外活動時, 活動營地要有老師全時性巡哨輪班,無論何時何處, 學生都要有老師陪伴在側, 而廠商帶領活動人員對學生採取的任何管教措施, 都要先經過現場老師的同意,機先防堵不當管教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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