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育綺 

9年前媒體矚目的台北信義分局轄區「夜店殺警案」,時任分局偵查佐的薛貞國被暴徒亂拳群毆致死,妻兒依法申請因公撫卹,銓敘部決議意外死亡核發撫卹金,家屬認為應屬「因公死亡」乃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薛放假中非屬執行職務,即非因公死亡,判決眷屬敗訴。

約莫同一時間案例,滿州消防分隊陳姓小隊長於蘇迪勒襲台時出任務,返隊途中見路樹倒伏,下車清除卻遭酒駕小客車撞死,屏東縣政府建議提報「因公殉職」撫卹,卻遭消防署駁回,當時縣長潘孟安義憤填膺抨擊,不惜大動作抗爭,輿論嘩然,消防署改口符合冒險犯難精神,與縣府共識定調為因公殉職,但該署「不便出面」,轉由縣府逕向銓敘部提報,果然有什麼樣主子就有什麼樣底下人,作風十足不沾鍋。

因公死亡與因公殉職間究一線之隔或楚河漢界?後者似乎較具積極主動性,前者較消極無為,程度上確有區別,一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一為「不知山有虎誤向虎山行」,為完成任務冒險送命與無預知意外身亡,貢獻及觀感確實該分辨清楚,例如員警巡邏時遭奪槍襲擊「死亡」與圍捕槍擊要犯「殉職」,同樣因公犧牲之事實結果,內容價值殊異,所謂死有重於泰山、輕於鴻毛,公務員上班「必要途中」車禍身故也視為因公死亡,即便勞工亦適用申請職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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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據筆者老爸敘述,其記得服務看守所時,獎懲規定是:查獲收容人私藏現金4999元以下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5000元─9999元嘉獎1次、10000元以上嘉獎2次。某管理員於受刑人移監檢查物品時,剛巧不多不少搜出1萬金額,機關考績會卻只給1支嘉獎,理由是「輕易從鞋裡查到違禁品功勞不大」;另一議案由科長提議權宜敘獎,主持會議的秘書竟說:「本所向來嚴守規定,此舉於法欠符。」考績委員之一的筆者老爸當場予以打臉,前案規定應該嘉獎2次的可以決議打對折,本案突然堅持遵守規定,根本選擇性守法,難道警察下班路途抓到通緝犯,就比跟蹤埋伏好不容易抓到的功勞不一樣?逼得主席裁示兩案退回重擬。

屏東縣府認為強颱期間,天候惡劣且深夜視線差,移樹危險性高,已符公務人員撫卹法所稱「冒險犯難」精神。陳小隊長憂心民眾行車安全,執勤不顧己身安危,就算個案從寬認定亦不為過,何必刁難挑剔,消防高官坐冷氣房批公文,總不知民間疾苦,縣長係行政兼管長官,署長則業務主管長官,卻儼如親生反不如收養父母的關憐,消防署作風類似看守所主觀認定,率爾鄙視小隊長情況「死不足惜」,寡情寡義難怪被撻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