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李建宏

當一個判決讓一個痛失愛子的父親絕望,當一部法律對於加害人的人權維護重於被害人的人權時,這部法律還是一部有溫度的法律嗎?日前甫宣判的少年割頸案,刑度之輕,法官的邏輯荒謬,加害人毫無悔意的態度,再對照被害人雙親的悲憤,我們大有為的政府你好意思夸夸其談司法改革嗎?問題的癥結在於目前的司法體系對於加害人的懲戒及遏止再犯,以前對被害人的救濟,絕對是令人詬病的重點,法官既然希望雙方可以放下搞修復式司法,但現在的司法規定活脫脫就是來懲罰被害人的,政府看見沒有?

以日前日前甫宣判的少年割頸案,這案子反映的問題相當多,首先少年事件處理法已經無法遏制少年犯罪了,因為縱然是人命要案,往往是輕判了事,甚至假釋門檻極為寬鬆,這對被害人家屬是極為不公平的,另外司法系統對被害人救濟牛步化,法律程序繁瑣也不親民,甚至對加害者沒有強制力,往往受害人是求償無門的,這些都是建立在法律僵化沒有與時俱進,也沒有站在受害者的立場去考慮,這樣的司法真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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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

當法務部講修復式司法前,更應該考慮的是以讓加害人先付出與罪刑相符的代價,再著顧及受害者的權益,兩者邏輯必須在所謂的修復式司法前面,試想憑什麼要受害人遺族放下?難道是對加害人的刑罰寬縱到不痛不癢?問題就在目前有缺陷的司法系統,首先刑法跟少年事件處理法應該通盤檢討,對於這類人命要案,不應該再有所謂的寬大處理的條例,甚至假釋門檻應該從嚴甚至要依照案件性質來決定不得假釋,前科紀錄應該保留,刑度應該提高,甚至刑法應該加一條監護人監護不力罪,因為監護人的失責也是造成犯罪的根源,不以法律約束難以讓監護人負起責任,被害人的救濟制度應該通盤檢討要在先考慮被害人遺族利益為前提,所謂惡法亦法,今天會有這樣相當離譜,讓加害人付出的代價極輕的判決,問題還是在法律之中,政府如果還想倡言司法改革修復式司法,在這之前先通盤把民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的類進處遇中的假釋規定,做一次徹底的體檢,把法律漏洞堵上,讓惡人付出最大的代價,才是對被害人及遺族的告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