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幽靈人口佔極高比率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維寧
胡姓男子於民國95年將戶籍從改制前台北縣遷到花蓮卓溪鄉, 便於同年村里長補選支持候選人叔叔, 竟被法院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刑, 胡男認為確定判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選舉、遷徙、 居住等參政及自由權,聲請舊法釋憲,憲法法庭受理並將言詞辯論。
筆者不客氣講,這種判決很「老人失智」,法官很恐龍無腦, 無記名投票十分自主暨自由,根本沒人知道你投誰, 候選人及樁腳無從干擾,足以排除人情壓力, 如此則個體戶遷戶口投票給親叔叔,有什麼好論罪? 如果村里長小型選舉,幾十票可能成致勝關鍵, 不相關人集體遷籍意圖改變投票結果,那才值得評價非議, 否則有親人參選,是否不管任何需求都不准遷入戶籍, 或者選舉年遷戶籍都該迴避投票避嫌, 以免遭檢舉幽靈人口憑添無妄之災,這樣一來, 台灣平均兩年一選舉,若加上罷免或缺額補選,豈非至少一半時間「 非禮勿動」戶籍!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良禽尚懂擇木而棲,良人豈不曉擇優質候選人而遷徙投票, 筆者向來非常非常反對所謂「選舉幽靈人口」怪誕說法, 想投票支持心怡候選人,理所當然必先取得選區法定投票權, 符合門檻是自己要去做的動作,也是投票者自己操勞, 不勞旁人費心,則遷戶口天經地義,為何早遷沒罪, 投票日接近就有罪呢?還有想到任何縣市參選, 任何時間遷居皆隨心所欲,為何厚此薄彼獨苛投票人? 還有眾所週知為了幫子女找名師明星學區, 拜託親友戶口名簿寄籍的大有人在,且敢大聲公開「 請大家告訴大家」,甚至送禮答謝哩!有償遷籍沒事, 上述案例無償遷籍卻有事,道理何在?
當然判決理由在違反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屬「 侵害國家法益」公訴罪,不在於是否賄選, 但胡姓男子區區一票本來就要支持叔叔的,那來影響投票正確犯意, 他那票本是他叔叔該得,他「犯罪行為」 只因他取得投票之戶籍轉換行為,未免恐怖喔!法條稱「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 這解釋上頗有爭議,希望叔叔當選,當然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放眼台灣假戶口充斥, 流動人口到處竄,誰會租一處房報一次戶口, 擁好幾棟房的包租公也不能重複申報, 故戶籍地與實際住所地名實不符的幾乎要佔多數,舉筆者個人為例, 畢業即南下謀生打拚,戶口長期在中部,選舉才返鄉投票, 請問是戶口幽靈抑或人本身幽靈?還有海外頑固台獨份子, 明年一月可否華僑歸國投台獨務實工作者賴清德一票, 此咸皆併請大法官釋憲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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