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維寧       

胡姓男子於民國95年將戶籍從改制前台北縣遷到花蓮卓溪鄉,便於同年村里長補選支持候選人叔叔,竟被法院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刑,胡男認為確定判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選舉、遷徙、居住等參政及自由權,聲請舊法釋憲,憲法法庭受理並將言詞辯論。
       
筆者不客氣講,這種判決很「老人失智」,法官很恐龍無腦,無記名投票十分自主暨自由,根本沒人知道你投誰,候選人及樁腳無從干擾,足以排除人情壓力,如此則個體戶遷戶口投票給親叔叔,有什麼好論罪?如果村里長小型選舉,幾十票可能成致勝關鍵,不相關人集體遷籍意圖改變投票結果,那才值得評價非議,否則有親人參選,是否不管任何需求都不准遷入戶籍,或者選舉年遷戶籍都該迴避投票避嫌,以免遭檢舉幽靈人口憑添無妄之災,這樣一來,台灣平均兩年一選舉,若加上罷免或缺額補選,豈非至少一半時間「非禮勿動」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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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良禽尚懂擇木而棲,良人豈不曉擇優質候選人而遷徙投票,筆者向來非常非常反對所謂「選舉幽靈人口」怪誕說法,想投票支持心怡候選人,理所當然必先取得選區法定投票權,符合門檻是自己要去做的動作,也是投票者自己操勞,不勞旁人費心,則遷戶口天經地義,為何早遷沒罪,投票日接近就有罪呢?還有想到任何縣市參選,任何時間遷居皆隨心所欲,為何厚此薄彼獨苛投票人?還有眾所週知為了幫子女找名師明星學區,拜託親友戶口名簿寄籍的大有人在,且敢大聲公開「請大家告訴大家」,甚至送禮答謝哩!有償遷籍沒事,上述案例無償遷籍卻有事,道理何在?
       
當然判決理由在違反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屬「侵害國家法益」公訴罪,不在於是否賄選,但胡姓男子區區一票本來就要支持叔叔的,那來影響投票正確犯意,他那票本是他叔叔該得,他「犯罪行為」只因他取得投票之戶籍轉換行為,未免恐怖喔!法條稱「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這解釋上頗有爭議,希望叔叔當選,當然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放眼台灣假戶口充斥,流動人口到處竄,誰會租一處房報一次戶口,擁好幾棟房的包租公也不能重複申報,故戶籍地與實際住所地名實不符的幾乎要佔多數,舉筆者個人為例,畢業即南下謀生打拚,戶口長期在中部,選舉才返鄉投票,請問是戶口幽靈抑或人本身幽靈?還有海外頑固台獨份子,明年一月可否華僑歸國投台獨務實工作者賴清德一票,此咸皆併請大法官釋憲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