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一名台大男教授於2021年與女學生去汽車旅館,偷拍女裸照,事後女學生控告男教授性侵,師生感情糾紛在網路上引發關注。事後,有7名網友在2021年到2024年期間上PTT、DCARD討論「台大狼師」案,批評男教授「權勢性交」、「法院實名認證的慣犯」,甚至加碼爆料男教授「在台大被小三男友扁」,這讓男教授非常不滿,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他無罪,並判決女學生烏龍提告,誹謗罪成立。
因為PTT、DCARD上的「狼師文」還在,他要求PTT、DCARD提供7名網友的真實身分,遭拒,導致他名譽持續受損,他因此向PTT、DCARD提告求償。不過法院卻認為PTT、DCARD並非電信業者,僅是提供一個資訊交流的「場域」,並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電信業者,對用戶的發言不負主動審查責任,也沒有義務提供發文者個資,判決教授敗訴。
我國電信業者,的確有配合檢調偵查犯罪有調取通訊記錄、用戶資料的義務,但責任不及網路平台、社群媒體。美國法律對平台業者,也保持類似態度,甚至更為開放,原因是美國對言論自由的強力保護。原則上,美國只把平台當成一個布告欄,供用戶發表各式各樣的看法,對用戶發布的第三方內容,無論是誹謗、歧視、或侵權,原則上不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因為近幾年來假消息、仇恨性、煽動、暴力言論在網路平台過於猖獗,網路平台多有自律性防範假訊息、虛假言論的政策。在對言論自由的強力保障之下,美國網路平台業者除非接獲法院的搜索令,更沒有告知第三人用戶個資的責任。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台灣也持類似的態度,本案有趣的是,該名台大教授並沒有要求DCARD或PPT移除對自己名譽有損的貼文,而是要求DCARD與PPT提供背後寫出這些誹謗性言論者的真實姓名。
其實,該名台大教授如果提起刑事訴訟,並且檢調單位提示確切證物、出示搜索票、調取票等令狀,網路平台業者就有責任提供發文者個資,但本案檢警並未提出上述令狀,因此PPT與DCARD皆無提供責任因為教授的要求就提供。
可見在這種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平衡議題上,對於涉及誹謗罪的言論,法院是否要強迫接露匿名網友的真實身分,其實相當謹慎與保守,除非涉及明顯立即的危險、除非嚴重影響公益,除非對名譽權的損害相當重大(原告也必須提出足夠證據),否則美國與台灣法院,一向傾向保護網路匿名使用者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