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美國知名的政治脫口秀主持人比爾·馬赫(Bill Maher)在節目玩笑開太大,引來官司。起因他在節目中暗示,一位與川普總統關係密切的女性–勞拉·盧默(LauraLoomer)「可能」與川普總統有性關係。

勞拉女士怒急,怒告馬赫誹謗,認為馬赫的言論降低了她在川普圈子中的地位,並導致她失去了工作機會。然而美國地方法院卻判決勞拉敗訴,認為盧默的笑話屬於言論自由。法官認為,觀看節目的任何理性觀眾都會理解馬赫是在開玩笑,沒有惡意,也不是在陳述事實,而且勞拉的地位並沒有因此降低。勞拉對此判決表示強烈不滿,表示會上訴到底。

這個案子給我們一個很有趣的面相,但有趣之餘卻又讓我頭皮發麻。到底,在節目上開女性公眾人物有關「性」的玩笑,無論是性別歧視、女性主體歧視、性暗示,是言論自由的保護還是人格尊嚴的侮辱?

美國過去案例故事,或許可以提供一些法院態度的蛛絲馬跡。1988年曾經有一間雜誌刊登廣告,按址知名牧師Falwell 的「第一次」是喝醉後在戶外廁所與母親發生的。對這個內容「極度令人反感」、「惡意且下流」的廣告,法院一致認為理性讀者不會相信這是事實,判決牧師敗訴。

另外一個案例發生在2001年,ESPN運動雜誌上面刊登一張照片,指稱運動員Evel Knievel是皮條客(原文:Evel Knievel proves you’re never too old to be apimp.) 法院也判決ESPN無罪,原因是在運動與青少文化網站的語境下,「Pimp」一詞是誇張的修辭,暗示他「很酷」或「受女性歡迎」,而非指控他真的從事色情仲介。顯然,美國對於言論自由是比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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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台灣呢? 2018年,補教名師莫孟衡,因為在臉書在律師黃靖芸的臉書留言「現在律師都酒店化了」、「躺著賺也是要會樂器的」,被黃靖芸控告公然侮辱,

最終以和解與賠償黃律師收場。2013年,名嘴馮光遠諷刺金溥聰與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結果法院判決馮無罪。2012年,某雜誌曾以標題或內容影射當時的議員李婉鈺的私生活,甚至有「酒店、陪睡」等暗示,法院判決李勝訴。但到了2025年, 一名林姓網友在立法委員黃捷的臉書留言,指稱黃是「婊子」、「妓女出身」,但被告無罪。理由是她是政治人物,應有較高的容忍義務。

從過去十多年的脈絡看出來,台灣法院在言論自由與人格尊嚴的權衡拿捏上,似乎慢慢向美國實務靠攏,要求公眾人物對於誹謗、污辱性的言論要有較高的

容忍義務。法院或許認為,這是身為公眾政治性人物必須要付上的成名代價。

然而,台灣的社會民情真的男女平等了嗎?或是還是處在以父權為主的社會?男女對於「性」相關的玩笑,社會認知是平等的嗎? 或是對女性的殺傷力仍舊大於男性? 女性若被指控性生活混亂,會被社會大眾定調是「風流」或是「生活不檢點」?結果是社會性死亡,或是魅力四射? 女性真的要對性相關的玩笑也要一笑置之嗎? 你們又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