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評論網 作者:羊正鈺|設計:游承穎
這是一則,很多人可能不在意的新聞。
最高法院在10月中判決,認定新竹縣6名議員(1位已卸任)利用民意代表可向地方政府申請「公共工程建設及設備補助款」的職權,在採購中小學書籍及教具時,勾結書商與資訊設備商分贓牟利,從中貪汙6成回扣,光回扣就超過1000萬,6人依貪污罪起訴,除了褫奪公權4年,也各自被判1~7年徒刑,如今全案定讞,10月31日將入監服刑。
大部份人不知道的是,我們的縣市議員們,除了檯面上的薪水,另外還握有一年幾百萬到上千萬的「議員配合款」可供使用。
什麼是「議員配合款」?
所謂的「議員配合款」可以追溯至省政府時期,為了因應各地方緊急需要而設置的「小型工程建設經費預算」,該預算由省議員視各選區之需要,可直接向省府各廳處申請撥付補助動支,目的是為了縮短行政作業流程,以提昇行政效率,也彰顯省政府親民愛民的德政。
後來,各地方縣市政府也陸續比照辦理,在年度預算內編列部分經費供縣市議員運用,除了可以直接服務民眾,還能參與公共建設、造福選民,又被稱為「基層建設配合款」、「議員小型工程建議款」、「地方小型工程配合款」等,指的都是同一件事,因各地處理方式不同而異。
不過,隨著政黨輪替、縣市長多次更換,這筆配合款的額度不斷擴增,如今一年少則數百萬,多則上千萬元,全台灣各縣市的「議員配合款」每年總額近40億。
以桃園市為例,地方政府編列「議員配合款」也是行之有年,桃園縣時期的議員每年有800萬,合併升格後增為每個議員一年1000萬,並改名為「議員小型工程配合款」。桃園在地聯盟受訪時就質疑,「市府一年預算有近1000億,『只』編列6億的配合款(60個議員,一人1000萬),用6億來『收服』議員就好了。」言下之意,全台有22個議會,每年要審的預算不下於1兆台幣,我們要如何相信這些議員能幫人民把關?
雖然桃園市政府後來宣稱「已廢除配合款」,但是在工務局綜合規劃科、教育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底下依然可以找到。此外,過去的議員配合款都是「有默契」的、以「定額」的形式給議員,桃園市這幾年,多數議員都剛好花到1000萬左右,這真的只是巧合嗎?
看起來「很巧」的縣市,還有南投縣、屏東縣、新竹縣和2014年以前的高雄市。
「議員配合款」都花去哪兒?
從2014年開始,「議員投票指南」就爬梳各縣市的議員配合款到底花在「哪些單位」,統計後發現,光1年就有5億3901萬花在全台各地方「社區發展協會」,協會本來是為了促進地方民眾參與社區發展,但也有的淪為選舉動員的工具。另外有3億多給了「農會」,大筆的還有「體育協會」和「宗親會」等,還有些有趣的像是「功德會」、「健身會」、「早起會」。
舉例來說:屏東縣黃姓議員在上個任期內就花了1億2312萬,本任期已用2089萬,其中協會就佔了1151萬。2014年他花在社團法人屏東縣東港鎮大潭社區發展協會的「重陽敬老金」,就高達5000萬。
除此之外,議員配合款通常都是花在各學校(國中小)/機關(警察局、消防隊等)、民間團體(協會、體育會等)或是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村里辦公室和宮廟,當然也少不了各種工程包案等。
桃園在地聯盟進一步盤點2015年桃園市「議員款」的使用情形,更發現不少同單位「需求」眾多、單位名稱反覆出現的情形,例如:
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駐地監視系統與鋁製玻璃大門(袁明星14萬3000元)、偵查隊硬體設備(莊玉輝29萬1000元)、DV攝影機(楊家俍59萬9000元)、駐地監視器(袁明星46萬2000元)、駐地監視系統及運動器(梁為超46萬)、金屬探測器(張運炳19萬3000元)、興國派出所辦公設備(邱奕勝108萬1000元)、整修圍牆及採購監視器(邱奕勝345萬1000元)、大崙等所辦公設備及戒護區隔間改善(劉曾玉春43萬5000元),共獲得7位市議員的建議款,總計711萬5000元。
桃園市在2015年7~12月的這份議員建議事項中,有2140萬6000元、共26筆建議款撥給各警局,其中就有9筆給了中壢分局,金額佔了三成以上。
有趣的是,唯二和中壢分局規模差不多、轄區人口也有40萬的桃園分局卻在名單中缺席(桃園市警察局共9個分局,其餘分局轄區人口都在20萬以下),難道是主管機關獨厚桃園分局,桃園分局樣樣俱全,而中壢分局卻需要這麼多位議員來幫忙買設備?資源分配如此集中,是否有違公平正義?
議員配合款其實「弊大於利」!
當然,也有人認為「議員配合款」有其正面功能,像是可補政府總預算涵蓋面之不足,特別是偏遠地區所需的零星建設,了解地方的議員就能運用配合款來投入需要改善的排水溝、道路整平等小型工程,對幅員廣大的地方政府有互補的作用。而南投的在地監督聯盟也點出了「現實問題」,有的選民會認為這是議員用來「照顧」地方的款項,一旦廢除了,如何進行地方建設?
曾當過雙北議員助理的王先生受訪時也指出,配合款的確有助於縮短行政流程,「例如地方人民想蓋座橋,去跟里長反應,里長跟里幹事說,然後再去跟公所報,公文呈上去不知道要多久。但之所以找議員比較快,就是只要靠一個會勘,把各個單位的人都找來,案子馬上就直接擺到縣市長桌上了!」
專長為地方治理的台大政治學博士陳朝建(現為中選會副主委)在〈地方民代配合款的預算政治之研究〉中歸納出,議員配合款的編列其實就是為了「府會關係和諧」、「地方民代自利」以及「選舉政見兌現」3大目的,但良善的背後,如今卻衍生了不少弊病:
所謂「府會關係的和諧」是指縣市政府為了避免地方政務、預算或其他議案受到議會杯葛,因此給予民代一些「恩惠」,此舉卻導致民意代表「監督」的角色更模糊了,也連帶證明了我們的議員是可以「收買」的。公監盟執行長張宏林就批評:「這一筆錢的目的,其實就是『摸頭』、『封口』的費用,地方政府希望議員手下留情,不如就給一些好處給議員,以達到『府會和諧』。」
現任行政院長賴清德在2010年當選台南市長時,曾公開拒絕編列「議員地方建設配合款」而引起軒然大波。升格以前,台南縣、市議員每年都有500萬以上的配合款,但賴清德上任後堅持《預算法》並無配合款規定,不應編列每一位議員固定額度的配合款。導致台南市議會當年因此連續流會,歷經3次臨時會,總預算都無法審議,區區「配合款」反而讓市議會槓上市政府。
而「地方民代自利」則是指出,當議員擁有定額的配合款,自然會造福鄉里。但是,似乎也更容易被議員當作「私房錢」,進而私相授與,或和廠商牟取不當利益,最常見的就是在中、小學標案中非法圖利,也有規避公開招標、違反採購法的,或是表面執行工程,實際上卻從指定廠商收取回扣,成了「政治分贓」的利益團體。本文第一段提到的新竹縣議會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另外,各地方政府在配合款上也不夠公開透明,像是嘉義市根本沒公開,彰化縣和宜蘭縣雖然公布金額但卻不提供議員姓名。2014年在宜蘭縣首次當選縣議員的薛呈懿就受訪指出,長遠看來議員不該擁有配合款:
「議員如果覺得這些建設或是資金是重要的,可以跟行政單位建請,行政單位就專業、政府的職權、職能來決定是否要編列預算去支應,而不是給民意代表一筆固定的『小錢』,搞得好像是一個小官,可以花一些錢、做一些事。」
「選舉政見的承諾」讓議員可以兌現選前向特定團體承諾的政見或建設,地方上的確有些公益組織或弱勢團體會面臨財源不足的窘境,藉由配合款給予一定程度的挹注本是無可厚非,但為何不由各單位按計畫一次或逐年編列預算依法撥款,卻靠要負責「監督市政」的民意代表來撥款「服務選民」?
現任議員建議給學校、村里、社團或相關團體「配合款」時,是否同時也藉之討好選民,換取對其連任的支持度。當一個議員決定撥款給哪個「地方團體」之前,是否會變質為「酬謝樁腳」,以求掌握更多的選票動員能力。長此以往,就成了深不可破的地方勢力,對於民主政治、地方自治都是「弊大於利」。
議員身為民意代表,應該是監督行政部門的政策好不好?提的預算合不合理?執行上有否偷工減料?如果議員還可以算自己今年有多少款項能用,搖身一變成了預算分配的一份子,行政和立法的角色就變模糊了,再者,議員是否將配合款投入於需要的地方,行政部門更難以考核。當地方民代形同「球員兼裁判」,我們還能期待議員去監督政府嗎?
而監察院早在2011年就在調查報告中指出:
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既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預算審議者,也形同是「地方民代配合款」之預算執行者,有違「行為人不得兼為裁判人」的法理。民意代表的功能本應肩負起監督行政機關之責,卻在「地方民代配合款」 運用上角色錯置為某一計畫預算之實際推動者,且又不用負起執行成敗之施政責任,顯不符分權制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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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你不知道的「議員配合款」:一年上千萬的「私房錢」都花去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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