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莊清隆 

有個諷刺笑話說,一位外科醫生處理一位被弓箭射入臀部的人,是用鋸子將露在屁股外箭支鋸掉,屁股內的部分歸內科,與他無關,不予理會。對五億男命案,檢察官在找不到他殺充分積極證據後,否決他殺,就予結案,只解外界質疑,不解案件迷惑,有點類似想像。

賴生的死亡原因不外自殺、意外、他殺三種,否決他殺等於認定自殺或意外。

檢察官從其提供賴生學校的輔導記錄「賴生曾因追求女生被拒產生”情緒困擾”」 尋求學校輔導,以及在事發地十樓陽台欄杆上查得賴生所遺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抹痕,並在杆外側檢出死者 DNA 等情連結,更偏向於認定自殺。
這兩者有時間差的問題,檢方雖未說出賴生尋求輔導日期,但一定已時過境遷了,假如他感情脆弱到會因此自殺,那應該早就自殺了,怎麼可能等到考上大學,得知獲得五億遺產後,選擇到陌生的十樓跳樓自殺,假如檢方以賴生過時的「情緒困擾,尋求輔導」來佐證他的自殺原因,那實在太牽強了,何況賴母也透過律師說賴生4月21日才考到機車駕照,並已經新買摩托車還說要載媽媽出去玩,母子關係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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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黃健豪-北屯漸好

且賴生不久前也才透過繁星計畫錄取東海大學哲學系,也和母親分享即將上大學心情,並已經在校區附近尋覓租屋處,更邀請母親到他租屋處一起居住。

這樣孝順乖巧的孩子,對前程充滿期待的學生會無緣無故突然自殺,檢方的推論也太違反人性與常情。

檢方在偵結說明會上,雖然臚列很多跡證,卻讓人感覺好像是夏家的律師,聽信夏家的說詞,在為夏家的涉案開脫,對賴母律師的一些質疑並未加以理會或追蹤給出答案或合理的解釋。

例如夏父說兒子跟賴男同婚的這件事他根本就不知情, 直到檢方約談並向他說明後,才得知自己兒子已經與賴男同婚。夏男這種反傳統斷絕後代香火的「同婚」大事,夏男敢不經夏父同意?除非父子感情形同水火,不相往來,但夏男一直在幫忙處理夏父地政事務,這種謊言檢方也相信,說也查過夏男與夏父手機,沒有這方面的通聯,所以也排除夏父涉案,這樣關係全案的機密事情怎會在手機通聯,應早已在家裡商量設計好,沒想到檢方竟如此善良幼稚可欺相信。

檢方的偵結說明中,堅決認定賴生是生前墜樓,且先先撞擊社區大二樓凸出的屋簷,再墜樹叢,折斷樹枝減低緩衝後,才墜地面。所以沒有一般從高樓跌落地面,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開放性骨折的情形,但既然說先碰撞到二樓凸出物,那離十樓也有九樓的距離,且突出物沒有受損,那表示突出物是堅硬的東西,且依檢方所查當時有大樓住戶聽到極大撞擊聲,應是撞及一樓突出物的聲響,賴生身體至少應有60公斤,依重力加速度原理,撞到突出物,突出物必然會有被撞擊的明顯撞痕,但檢方卻沒查驗該突出物,

提出任何跡證,憑什麼認定賴生是先撞及一樓,受到緩衝後,再掉到樹上,再掉落地面。退一步說賴生掉落過程真如檢方所推測,但賴生躺在地上時外表看不出任何傷痕,被路人以為路倒之人報警,檢方提供救護車內賴生的照片,外表亦無變形情況,一個人生前從高樓下墜,依一般情況會粉身碎骨,血肉模糊,七孔流血,面目全非,但賴生卻連起碼的臉青鼻腫,點滴血液都沒有,除非死後下墜才有可能,所以中檢的推論簡直在挑戰一般人的常識與智商下限,毫無說服力可言。

本案的背景特殊,賴男母子在賴翁死後,在台可說無依無靠,非常弱勢,夏男或夏父稍獻殷情與忽悠很容易獲得賴生的感激與信賴,這應該也是夏男得以「教授如何處理房地產」為由,要賴男帶著身分證件跟他出門,再欺騙非同志的他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同婚」都可得逞,賴生幾乎任由夏男擺布,毫無抵制的能力。

夏男騙賴生完成「同婚」後,謀財的目標至少已達一半,為何還要騙賴生再回大樓?,而不是讓他趕快回家完成賴翁「捧斗入寺」的要務,為何已辦完「同婚」夏男還留置賴生的身分證與健保卡?這二大關鍵顯然與後續的無名屍預作鋪墊有相當的連結關係。但檢方似乎毫不追究,完全沒有給個交待。

再來賴生又不是酒鬼,夏男為何拿啤酒而不是拿飲料給他喝,是否在為「酒後失意墜摟」作鋪墊。

又那麼湊巧,賴生墜樓時夏男正在洗澡,製造夏男不

在場不知情的說詞。

這些不可思議的巧合疑點為何

檢方都不懷疑?不加以追究作個交代。

賴生墜樓死亡後,要不是幾個路見不平,見義勇為的人士幫忙,賴生可能就被依無名屍體處理掉。

最後賴母可能因找不到賴生向警察報失蹤,賴母也因再被賴翁大老婆賴嬤檢舉無留台身分而被遣還大陸,

弄死賴生,賴母被遣回大陸後,無人舉發夏男假結婚,

賴生的遺產由夏父代辦,全歸夏男所有,多麼完美結局。

任何犯罪絕大多數有動機,動機如未達犯罪的程度,當然只能無罪推定,但檢察官的主要任務在鏟惡鋤奸,奸詐的罪犯往往會把罪行掩飾得天衣無縫,檢察官如只拘怩於看得見的跡證追究做文章,就如外科鋸箭法一樣,讓魔鬼藏在細節裡繼續吃香喝辣。

不合理的動作必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就像夏南不接受測謊,心中必有不告人的祕密,生怕露餡一樣。

還有本案另有一件令人非常不解的地方,本案最大徵結是賴翁存放在夏代書三十筆時價數十億的地產,夏家一 直扣留不放,到底目前情況如何,夏家從不出示說明,是否已遭變賣或過戶,檢察官也從不加以追查,對外做個交代。難道檢察官這樣無能苟且嗎?如這三十筆地產已被變動,那夏家急於謀財害命不就露出馬腳嗎。

中檢對此無動於衷,不加查驗,原因何在?實令人費解,只見整個偵結說明著重在為夏家涉案開脫,甚至連個夏家謀財動機都不敢點破,這樣的結案怎能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