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夏一新 (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教育部部定副教授,精神科醫師)  

中聯油脂致癌油事件延燒一個多月,隨著法院裁定、食安專家會議紀錄與行政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說明陸續曝光,整起事件最早的破口也愈來愈清楚。真正值得追問的,不是7月4日才出現的20%下架門檻,而是早在5月15日,台糖就已驗出中聯粗油苯駢芘達14.7 ppb,達法定限量逾七倍,卻沒有向主管機關通報。

直到6月30日,中聯針對另一批大豆沙拉油自主通報苯駢芘8.1 μg/kg超標,台中市食安處與食藥署才正式介入。從台糖最早發現異常,到政府啟動全面追查,中間相隔一個半月。這段時間差,才是整場毒油風暴最值得追究的食安破口。

台糖早一個半月發現異常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台糖5月15日自主檢驗向中聯採購的粗油,驗出苯駢芘14.7 ppb,因此拒絕收貨並通知相關業者,卻未同步向主管機關通報。

6月30日,中聯自主檢驗另一批大豆沙拉油,發現苯駢芘達8.1 μg/kg,透過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完成通報。台中市食安處與食藥署隔日即展開聯合稽查,勒令停工、下架回收並追查流向。

如果台糖5月即同步通報,中聯其他批次油品與下游流向,原本就有機會提前一個多月被追查。

台糖人事政治化 更讓外界質疑

台糖未通報迅速升高為政治爭議,也與國營事業的人事背景有關。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指出,台糖15位董事中,包括董事長兼總經理吳明昌在內,有6人與賴清德、潘孟安或綠營地方執政團隊具有政治淵源。吳明昌過去曾任屏東縣「信賴台灣之友會」執行長,因此被藍營稱為「賴友友」。

王鴻薇也重新提起前民進黨秘書長吳乃仁曾出任台糖董事長,後因台糖土地交易案引發司法與賠償爭議。從吳乃仁到吳明昌,國營事業高層的人事政治色彩,也使這次台糖未通報事件更容易引發「是否受到特殊待遇」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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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取自:(  示意圖 FB

原料不用通報 那中聯為何要通報?

衛福部與經濟部主張,台糖檢驗的是尚未驗收的「粗油原料」,不是台糖自己的最終產品,因此沒有《食安法》第7條第5項的通報義務。

但台大公共衛生學院教授詹長權指出,《食安法》第7條第2項本來就要求食品業者對「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辦理檢驗,第3條對食品的定義也包含原料。因此,第7條第5項所稱的「產品」,未必只能限縮為已完成驗收的最終成品。

行政院7月底送交立法院的修法說明更明載,第7條第5項所稱「產品」涵括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此次修法只是讓文字更明確。這與衛福部「原料不是產品」的說法形成明顯落差。

更關鍵的是,中聯6月30日發現大豆沙拉油苯駢芘超標後即完成自主通報,主管機關也立即介入。既然食安制度的目的在及早掌握風險,台糖5月已驗出更高的14.7 ppb,為什麼退貨之後就可以結束?

詹長權指出,退貨只完成企業自己的風險管理;通報主管機關,才能啟動整條供應鏈的政府風險管理。這正是台糖案真正的制度問題。

南僑被罰300萬 台糖為何例外?

南僑自主檢驗大豆油原料發現苯駢芘異常,雖已通知上游供應商,卻因未即時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遭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裁罰300萬元。

同樣都是自主檢驗發現油品異常,南僑未即時通報遭到裁罰,台糖卻被認定沒有通報義務。如果台糖的粗油因為只是原料,所以不屬於必須通報的「產品」,政府就有責任說明,南僑的原料油為何又適用同一條法律。

第一個警訊失守 後面都是補救

7月4日專家會議形成20%下架門檻後,又引發另一波爭議。完整會議紀錄顯示,七位專家意見並不一致,最後由食藥署長姜至剛綜合意見作成裁示;7月6日,總統賴清德再公開宣布20%以上再製加工產品全面下架。

但回頭看整起事件,真正最早的問題仍不是20%,而是5月15日台糖已經掌握重大異常資訊,卻沒有讓主管機關同步取得。

台糖是否具有法定通報義務,可以繼續進行法律辯論;但台糖身為國營事業,又是最早掌握重大食安警訊的企業之一,若只退貨便認為責任結束,顯然不足以符合公共治理的期待。

中聯是問題油的源頭,但台糖是政府最早錯失攔截風險的關鍵節點。第一個警訊沒有被接住,後面的停工、下架、回收與究責,都只是代價更高的補救;台糖,也因此成為這場食安治理失守最早、也最關鍵的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