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呂秉翰

行政院客委會主委遭警察盤查的新聞在這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究竟是警察的盤查有理,還是李主委的拒絕盤查有理,社會輿論仍是極端的兩派說法。主張盤查有理的一方主要認為,警方乃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所為之合法盤查;主張盤查無理的一方則認為,警方僅以外觀上的穿夾腳拖、行動匆促、斜眼看警察,便可作為「合理懷疑」的合理性依據,即便有事實經驗,仍不免流於主觀。實則,所謂的「合理懷疑」,並非空泛的想像,必須要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之基礎,並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本身的專業經驗,所進而做成的合理推論,絕非單純的臆測。話雖如此,但是合理懷疑的「標準」何在?究竟需要怎樣的「客觀事實」作為基礎?其實警察職權行使法都沒有更具體的規範,所以在實務的實際運作上,「合理懷疑」不免淪為警察的主觀判斷,如果這種主觀判斷沒有再佐以其他客觀的限制,架空「合理懷疑」的規定當然勢所難免。以美國為例,有關警察發動盤查的「合理懷疑」之事實基礎有:

(1)警察本人的觀察。

(2)有逃避警察之情形。

(3)剛發生之犯罪現場附近發現符合嫌犯特徵的對象。

(4)民眾提出檢舉和線民提供情報。

(5)警方通報查緝。

(6)計劃性掃蕩犯罪。

以本案來講,警方僅只根據自身的觀察來進行盤查,而沒有其他具體的限制,要發動盤查的基礎確實是比較薄弱一些,畢竟在自由社會當中沒有人是想要被莫名其妙地突襲盤查的。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也早就指出,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或隨機盤查。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從2001年到2017年,十幾年的時間過去了,盤查的標準不僅沒有精進,從大法官解釋所謂的「相當理由」到警執法的「合理懷疑」,甚至是將盤查的標準打了折扣,形成了「不合理的合理懷疑」。到頭來只能說,在這個案子裡,警察的盤查未必有錯,而李主委的拒絕盤查也沒有錯,錯就錯在發現爭端問題時,我們卻仍忙著互相指責,竟還沒有準備好要進一步深化相關規範的具體內涵與標準,以精進盤查的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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