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個新聞,一位人妻無意間發現先生的手機定位顯示在汽車旅館,妻隨即前往現場查看,當場抓包阿強與女子「小美」在摩鐵開房間並一起洗鴛鴦浴。人妻怒告上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並請求阿強因外遇侵害配偶權造成的精神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法院後來准予離婚,但阿強也主張要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平均分配雙方婚後增加的財產差額。

法院雖然准許雙方離婚,針對阿強造成的精神痛苦,判阿強應賠償妻子 20 萬元。但法院算了一下,雙方在婚姻期間中,妻子婚後的資產累積顯著高於丈夫,兩人又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因此依法定財產制,阿強反而有權請求前妻給予剩餘財產分配的差額。

依據法定財產制,雙方婚姻結束時,雙方婚後增加的財產(扣除債務、繼承或無償取得者),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原則上要將「雙方差額的一半」分給較少的一方。許多人會誤以為外遇的一方本應淨身出戶,但在現行《民法》的法定財產制下,剩餘財產分配與出軌責任是兩回事。當然,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分配比例或免除分配額。本案中,法官在衡量阿強長期未負擔家計且有外遇背叛行為後,認為如果直接「五五對分」對妻子不公平,因此,法官行使裁量權,將阿強可拿到的比例從二分之一(50%)調降為五分之二(40%),儘管如此,即使比例被扣減至 40%,因雙方婚後資產差距龐大,計算後前妻仍須給付阿強 337 萬 7,88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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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這類判決常引發社會熱議,主因在於精神慰撫金的法院判決金額行情(通常在數十萬元之譜)相較於數百萬甚至數千萬的實體婚後財產積累,金額差距懸殊,因而出現出軌者在法律上拿走大筆財產的結果。

畢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立法意旨,在於肯定配偶雙方對家庭資產增長與家務分擔之協力與付出。如果對於婚姻沒有貢獻的配偶,的確有可能被剝奪獲得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舉例來說,過去有一對夫妻結婚數十年,妻子白手起家創立知名連鎖醫美診所,名下婚後資產累積數千萬元;丈夫則長年無正當工作、沉迷賭博並多次出軌生子。兩人訴請離婚時,外遇夫依法主張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要求妻子給付近 4,000 萬元。但是,因為外遇夫對婚姻長年的沒有貢獻,法院最後決定判決外遇的丈夫一毛錢也得不到。

總之,判決離婚時,法院會對可歸責的配偶進行衡量,酌減或全數剝奪剩餘財產可分配的金額。回歸本案,或許本案外遇的阿強,也是對這個婚姻多少有貢獻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