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倖妃 攝影:劉曄
去年歷經波折、紛紛擾擾的「一例一休」,即將喊卡,勞動部再度推出新的「勞基法」修正案,又引起勞資不同意見,到底是愈修愈好?還是愈修愈糟?根本問題是什麼?肯定的是,這次戰場一定會開更大。
去年12月才在立法院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俗稱「一例一休」,上路未滿一年即將走入歷史。
從勞動部所預告的五大修法方向,企業團體認為兼具彈性,勞方則痛批民進黨討好資方、出賣勞工,到底勞基法是進步或退步?還有哪些尚未完成的事?
根據勞動部在31日所公布的「勞基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完全顛覆去年12月21日才公布的修正條文。
(1)在休息日出勤部份,工時和工資計算均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加班費不再有「做一補四」或「做五補八」(到班1小時給付4小時薪資)。
(2)在加班時數上分為甲、乙兩案,甲案從現在的46小時放寬為54小時,乙案則是以3個月為週期,單月最高54小時,3個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38小時。
(3)輪班制勞工原本更換班次強制間隔至少11小時,為免衝擊三班制產業,甲案為給予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乙案為仍給予11小時休息,但可以經工會或勞資協議另行約定,以不得少於8小時為原則。
(4)例假安排可透過工會或勞資協商,得以每七日週期內調整,以符合勞工調整例假形成連假,並兼顧雇主因應人力適度,調整例假的需要。
(5)特休假可經勞資協商順延到次年,但次年未休完的假仍應發給工資。
第四點有關例假部份,從原本每7日至少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放寬為經過工會同意或是勞資會議,可以七日為一個週期進行調整,如此一來,勞工若休息日加班,最長可以連續上班12天。
事實上,這次修法最大的不同除實際的調整,如工時、工資核實計算,其他條文均賦予工會和勞資會議相當吃重的角色,從第二點到第五點都是可由「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決定以平衡勞資雙方的需求。
根本問題在於工會太少
這樣的調整方向比起「一例一休」,確實多了些彈性,卻未解決根本的問題。
因為國內30人以上企業中,具有工會者僅有7%,絕大多數都未成立。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戴國榮表示,這次不論是鬆綁七休一或放寬加班時數,都可以透過工會或勞資協商,「問題在93%沒有工會,如何協商?所謂勞資會議,個別勞工也沒有能力跟雇主協商,」他說。
即使有工會組織,「國內資方團體常說大型工會的代表性不足,不能代表所有勞工,」戴國榮說,但雇主又不願意勞工成立工會。工會組織率和覆蓋率都低,以致勞工沒有強大的工會做後盾,更沒有和資方對等的權力和武器。
勞基法不論再怎麼修,很難讓勞資雙方都滿意。以目前而言,對一些企業如台積電,因為薪資福利好,勞基法怎麼修都沒差別,以製造業為主的全國工業總會則是執意推動修法。
全國工業總會理事長許勝雄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說,「企業要的就是彈性的加班工時,以因應淡旺季,以目前政院的修法版本,產業界是可以接受的。」他也提到,不管何種計算方法,都要透過勞資來協商。
但產業總工會顯然不能接受,戴國榮批評台灣在1984年實施勞基法時,已經規定勞工每工作7天要休假1天,現在的修法方向最長可以連續工作12天,雖然增加企業彈性,卻戕害勞動條件,讓勞動條件更惡化,「全世界都往每週工時40小時邁進,我們卻鬆綁讓勞工連續工作12天,這是倒退30年的修法。」(責任編輯:賴品潔)
…(完整報導,請見《天下雜誌》第6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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