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山林棋手
有立委喊話要台灣應效仿新加坡採用「鞭刑」來防制詐騙,
理性論法:別凡事都用「重刑」就妄想能一勞永逸
首先,如果凡事都仗著「民氣可用」而草率立法,何不改成「詐騙唯一死刑」更乾脆呢?刑罰的制定除了要依據犯罪的動機、手段與結果等諸多因素通盤考量,也要考量是否符合基本人權價值,而非凡事都用「重刑」就妄想能一勞永逸。而鞭刑本是專制時期報復主義下的產物,並不符現代刑罰思潮,因此世界上九成以上的國家都沒有這種殘暴刑罰。
再者,造成「鞭刑打詐」論在法律層面也不可行的根本原因,在於當時馬英九政府已於2009年促成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內法化」,也就是俗稱的《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二條明訂「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當中上述的前者公約第七條即明訂「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處遇或懲罰」,這也讓台灣無法有鞭刑的立足之地。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台灣的文明法治真的要倒退回百年前的日本殖民時代嗎?
事實上,常言道的「新加坡鞭刑制度」,是保留英國殖民時期的刑罰,如今不但殖民母國英國早就於星馬獨立前的1948年即廢除鞭刑,鞭刑在英國的「前殖民地」國家之存在必要性討論時也常被質疑有「戀殖」情結的爭議——其實,台灣在日本殖民統治時期也一度出現過鞭刑(1904至1921年間),當時鞭刑往往造成受刑人身受重傷乃至重症壞死,引發執法嚴重「過當」而踐踏人權的爭議,因此台灣總督府在1921年認為人民的文化水準已相當進步而廢止鞭刑,試問難道我們的文明法治真的要倒退回百年前的殖民時代嗎?
更大的問題是,新加坡的鞭刑法律明言只針對男性施以刑罰,如果真要「直接移植」到台灣的話,縱使不考慮兩公約與人權爭議,也立刻會產生性別不平等的違憲問題,因為憲法第七條就明白寫著「中華民國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曾差點遭騙財的筆者也相當厭惡詐騙,但鞭刑本身不僅反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