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林旻柔

為吸引壽險業資金進入台股,金管會近日調整保險資本適足率(RBC)國內外股票係數,國內上市股票由表定0.2411降為0.2165、降幅達10%;而歐美等已開發國家股票係數則拉高至6.6%;新興國家股票係數更增高至16.2%;此外,金管會採取新的投資報酬率計算方式,改用除息前的股價來計算風險係數,讓國內股票型ETF風險係數大減19%。新規定無疑是要鼓勵壽險將資金從海外轉回台股、台股ETF回台投資。據金管會估算,調降後壽險業若將資金轉入股市,大約可增加800億元,將有助挹注台股資金動能。

保險局表示,新的RBC計算方式將於今年12月底適用,調整過後,保險業約多出800億元買台股、台股ETF,整體壽險業RBC可增加1個百分點到4%。過去,計算風險係數公式是採個別股票在「加權股價指數」下的系統風險值,現在則改為「加權股價報酬指數」,將現金股利一併加入,不但較具實質的經濟意涵,也更能反映投資報酬率。

根據金管會統計,6月壽險業投資台股達1.2兆元,但其實壽險業可運用資金可投資到35%,目前只投資了8%,還有很大的空間。不過,對於金管會祭出的新規定,卻有壽險業認為是宣示性的政策,實質功效不大。主要原因是,國內部分調整幅度極小,比起現在暫行措施的台股係數降幅不大,同時台股ETF也與台股同一係數,並沒有大幅鼓勵資金投資國內ETF的效果;至於歐美股票雖係數被拉高6.6%,但與台股減少5%正好抵銷,並沒有多餘額度可轉進台股。

金管會希望留住壽險業資金、希望減緩壽險資金流往海外市場的速度,鼓勵多投資國內股市,用逆景氣循環方式逢低逐步買進,做為外資造成台股短期波動的定船錨。但因有部分壽險業者認為,金管會祭出的國內股票係數降幅比預期更為保守,且歐美股票同步拉高係數,有可能讓這項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因為歐美股票中長期獲利率仍大於台股。

央行連四次降息,全球也進入負利率時代,台灣存款族的大量資金湧進壽險業,壽險業者近來握有充沛的資金,積極尋找有利的投資標的,國內幾大壽險業者紛紛投注海外不動產,或國內商辦不動產。金管會祭出新規定,期望壽險業將海外資金轉進台股,然而,對壽險業者而言是否為值得的投資,待看未來實施成果便將知曉。

附註:資本適足率(RBC)與壽險公司營運有何關係?保險公司倒了,保戶權益會受損嗎?請參見保險e聊站- http://forum.i835.com.tw/forum-f7/topic-t259.html

保險公司倒了,保戶權益會受損嗎?

其實國內早有保險公司倒閉的前例,而且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戶的權益是有可能受到影響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會有「再保險」(註1)以及「安定基金」代墊等措施來轉嫁倒閉的風險。2012年國華人壽標售案,為此「安定基金」賠付了約833億元(註2)導致財源不足,因此「安定基金」已經不再是保險公司面臨倒閉的救命丹;而國外保險公司倒閉的例子也並不少見(註3),所以,保險公司的確是有倒閉的可能,不要認為有這些措施就萬無一失,要注意原保戶的權益是有可能受損的。

◎ 安定基金之動用

根據保險法的第143條之三(註4),當保險公司無法自救時,主管機關能啟動安定基金做為賠償金的墊付機制,要注意的是安定基金並非全額理賠,而是有動用範圍及限額的!(註5)

◎ 倒閉對保戶的影響

保險公司因營運惡化被判接管時,依保險法第149條之二(註6),可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針對原保險公司的舊保單,要求調漲保費,或是降低保額。

◎ 如何衡量公司狀況

最簡單的方式是以RBC(資本適足率)衡量,表示公司的自有資本淨額能夠承受多大的風險,RBC越高代表能承受的風險越大。RBC從2013年8月分為五級距,最優質的RBC為300%以上,再來是250%~300%、200%~250%、150%~200%以及低於150%;不過從2015全年度起的資訊,RBC需揭露確切的數字,不再以級距呈現囉!(註7)

※如何查詢保險公司的RBC?
透過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
即可查詢公司的相關概況,其中的財務概況有「資本適足性之揭露表」,載有近年來的RBC。
購買長年期保險前,建議參閱保險公司的RBC,衡量往後是否有保障減少的可能,但835小編提醒,RBC是目前保戶最容易查詢且衡量的指標,但並非是衡量保險公司財務是否健全的唯一指標,若需要更精確的分析,則可以參考其他數據(例如「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等)以達較精確的財務分析。

註1:保險法第39條:「本法所稱再保險,謂保險人對於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行為。」基於分攤損失考量,保險公司再向其他保險公司就其承保件購買保險,將承擔的責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內。
註2:「全球人壽得標/國華人壽標售 政府賠付883億」記者廖千瑩、陳梅英/台北報導/2012-11-28
註3:「壽險公司倒了 安定基金賠多少」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林依任
註4:保險法第143條之3(安定基金之動用)
註5:「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民 95年7月18日 修正「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註6:保險法第149-2條
註7: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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