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高雄地院有一則有關元配告老公婚外情求償卻敗訴的案子,原因是法官不認為法律有保障配偶權。

該起訴訟是一名楊姓女老師指控李姓丈夫與同事婚外情,提告求償200萬。但法院審理後卻大逆轉,不僅判元配敗訴,更罕見「打臉」司法實務見解,直言「我國法律根本沒有配偶權」。

楊女主張,李男與同校同事洪女於106間發生婚外情,雙方於109年同居,李男不僅自承外遇,想離婚,致楊女罹患憂鬱症,憤而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然而,即便楊女提出與丈夫之間的LINE對話,以及過去李男自承外遇的離婚訴狀,法官認為只能證明兩人婚姻觸礁,無法證明是因為洪女介入,而且李男在訴訟中自承外遇,只為了想跟楊女離婚的策略主張,證明能力不足。

法院更強調,我國民法並沒有「配偶權」的規定,配偶權並非民法第195條保障的「身分法益」。過去許多判決都承認配偶權,根本是邏輯錯誤,逾越司法權限。又以配偶權被侵害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等於將婚姻品質用金錢來衡量,導致「人格物化」,故駁回楊女的請求。

該判決一出,又是引起大眾的矚目與討論,不禁讓人納悶,如果配偶權不該被法律保護,那民法花大量篇幅描述的「合法婚姻」,又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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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權利與義務是一體的兩面,如果我國婚姻不保障配偶的權利,那配偶也就無要求的義務存在,那像是同居義務、扶養義務、共同生活義務、家庭費用與家庭事務分擔義務這些明文規定的義務,也就等同於具文,或只是白紙黑字的笑話。

如果法律不保障配偶權,那民法也就不需要用大幅篇章規定離婚後夫妻的財產分配,或是婚姻制度裡面的財產制度選擇,夫妻也不需要互負家庭事務的代理人。如果法律不保障配偶權,那配偶一方過世,也就沒有在世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必要。

事實上,即便民法沒有明文「配偶權」三字,但多數判決還是認為配偶權是被民法保障的權利,認為夫妻雙方「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

婚姻與家庭是穩定社會的根本與基礎,這也是我國民法花大量篇幅規範的原因,無法因為沒有明文「配偶權」就否認它的存在。

或許,沒有規定並非它不重要,而是因為它太重要了,重要到像空氣存在於婚姻中,讓現代人忘記它的存在,忘記對配偶的責任,忘記婚禮上的承諾與誓言,我們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