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文義

司法院在6月初的院會中通過《債務清理法》草案,即原先的《破產法》, 立刻在金融界引起震撼,新法強化對欠債人的人權保障,但金融業卻將此視為一場災難。

欠債的人以往若還不起錢,多半必須跑路躲債,因為就算聲請破產,在法律上債務仍然存在;但《債務清理法》(簡稱債清法)若通過後,欠債人透過和解或破產程序,法院須裁定免除欠債人的債務,將使欠債人獲得重生的機會,不必再跑路了。

驚! 個人聲請破產大鬆綁

國內銀行業在2005年起,開始對消費者過度放款,甚至在街邊擺攤拉人辦信用卡,誘使消費者擴張信用,不少人因過度消費還不起錢,終導致卡奴誕生;走投無路的卡奴還不起錢上街抗議,在○八年催生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允許卡奴聲請破產。現在司法院推出的《債清法》更把範圍擴大,所有的欠債人都可透過和解與破產程序,消除大部分欠債。

司法院民事廳長陳駿璧指出,《債清法》是要解決所有欠債卻還不起錢者造成的社會問題,從人權的觀點來看,法律還是要給這些欠債人一條路走,讓他們有重生的機會。

陳駿璧指出,舊的《破產法》對於欠債人須拿出來賠償的財產採膨脹主義,也就是說,欠債人即使聲請破產後,若再工作賺到錢也要拿出來賠,這樣聲請破產者誰還要工作呢?所以在《債清法》對此就採固定主義,欠債人聲請破產後,以法院裁定破產日、欠債人名下財產為準,償還債權人,欠債人後續工作的收入,不必再拿出來賠。

另外,舊有的《破產法》規定,欠債人聲請破產後,只是債權人不能再行使請求權,所欠的債務在法律上並未消滅,而《債清法》中則規定,法院准許欠債人破產後,須裁定免除欠債人的債務,這樣欠債人往後就不用跑路了,可出來面對解決所積欠的債務。

同時,○八年實施的《消債條例》中,對「消費者」有特別定義,即必須在五年內沒有營業行為才算消費者,且欠債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才可適用,是屬於小額破產機制;但新版的《債清法》卻沒有這項限制,不管欠債金額多寡,欠債人都可聲請透過和解或破產程序,來解決債務。

但對銀行業來說,這就是一場災難了。銀行業者的擔憂是,《債清法》允許欠債人可聲請和解(即銀行與債務人協商,欠債人在一定期間償還部分債務,類似《消債條例》的更生),或破產(即清算欠債人財產還債,類似《消債條例》的清算)免除欠債,從過去《消債條例》實施的結果來看,法院普遍較同情弱者,核准的比率相當高,因此恐怕會有較高的道德風險。

憂! 銀行債權恐瞬間蒸發

例如,○八年到一五年四月,聲請更生的1萬5000件中,法院核准了1萬1000件 ,核准的比率是75.2%,欠債人平均賠償額是2成;而聲請清算的件數為2600件,法院核准了2300件,比率高達88%。未來《債清法》一旦通過,欠債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者,也可走這條路免掉債務,銀行怎能不煩惱呢?

因此,司法院對欠債人的一番好意,卻令金融業膽戰心驚。目前銀行業對消費者的放款約有7.07兆元,呆帳率為0.26%,但《債清法》中的若干規定可能引發道德風險,並使銀行的呆帳率升高,令業者憂心如焚。銀行公會理事長李紀珠表示,先前公會向司法院反映業者的擔憂,但司法院並未完全接受,未來公會將舉行公聽會後,再向司法院反映。

金融業者指出,實務上,銀行為了收回一些債權,多半不希望欠債人聲請破產,而會想和欠債人和解,透過協商拿回一些債權,但《債清法》中規定,銀行一旦與欠債人和解,則銀行在和解中讓步的債權,立刻瞬間蒸發消失,令銀行業相當驚訝。

舉例來說,甲欠A銀行5000萬元,A銀行與甲協商,A銀行讓步減少4500萬元債權,甲只須在6年內還款500萬元,雙方債務就可結束。而《債清法》規定,當法院裁定和解生效時,A銀行在和解中讓步的4500萬元債權,就立刻失效,但這時候甲根本還沒開始還錢,萬一甲在和解後耍賴,連說好的500萬元都不還,銀行也沒有辦法,等於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弘鼎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瑞陽指出,《債清法》這項規定,對銀行的風險太大,上例中,甲在和解成立後,立即翻臉的可能性並非不存在,這就是道德風險;因此,應改成當甲履行協議,償還銀行500萬元後,銀行讓步的4500萬元債權才算消除,這樣比較合理。

另一個也很令銀行擔心的規定是,當欠債人經過和解後,當初借錢的抵押品,若經法院拍賣,欠債人可以要求用最後確定的拍賣價再買回抵押品。華南金控董事長劉燈城指出,這樣買家為何要參加法院拍賣?銀行抵押品價格可能被嚴重低估。

《債清法》這項規定的意思是,若甲原先向A銀行借款,並拿一棟價值3000萬元的房子做抵押品,當甲還不出錢聲請和解,這棟房子被法院拍賣,最後拍定價是1000萬元時,甲可以向法院要求優先以拍定價1000萬元買回房子。銀行業者對此普遍感到不可思議,這等於賦予甲對被拍賣的房子有優先承購權,那別人參與拍賣的意願就會降低,拍賣流標機率增大,而每流標一次,拍賣價就會打折,最後甲再以最低的價格買回拍賣的抵押品,那甲為何要還錢?這其中的道德風險真的太大了。

金管會銀行局長詹庭禎指出,《債清法》這兩項規定,確實有道德風險的危機,對銀行業後續經營業務相當不利,銀行局將透過行政院向司法院反映業者的疑慮。

奇! 禁奢條款沒有罰則

彰銀董事長張明道表示,《債清法》給予欠債人重生的機制,讓欠債的人有一條路可走,這個方向可以肯定,但重點是將來有沒有辦法落實相關的限制,例如,《債清法》規定,聲請和解或破產者,生活不可超過一般水準(通稱為禁奢條款),這要如何執行?

銀行公會對此指出,所謂「生活不可超過一般水準」的限制實在太過模糊,而且欠債人違反禁奢條款,也沒有訂定罰則,那禁奢條款不就形同具文?

對於銀行業這些抱怨,司法院官員表示,銀行業其實是多慮了,司法院會訂定相關機制,防範欠債人惡意透過和解及破產程序來躲避債務,不過,銀行業也必須自省,不能都以保障銀行的債權為主要思考,現在觀念和以前已經不同了,一般企業聲請破產清算後,法人的人格就消滅了,但自然人破產後,人格並未消滅,這個人還存在,那總要給這些人一條路走吧!

可見,司法院是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訂定《債清法》,這與銀行想保障債權的想法完全不同,銀行想避過這個災難,唯有嚴控放款風險,不過這樣一來,往後消費者想向銀行借錢的難度,只會愈來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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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債務清理法》若上路 7兆元消貸呆帳率恐飆高 欠債人不必再跑路 銀行業災難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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