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游敏傑 圖片來源:HebiPics

近來各大媒體不斷出現「支付命令淪為詐騙手法」、「法院淪為詐騙犯幫兇」、「支付命令修法,不再淪為犯罪工具」、「立法院初審取消支付命令判決效力」等報導文章,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吳從周對此隨即於蘋果日報發表「貽笑國際的支付命令修法」一文,支付命令議題一時煙硝四起,眾說紛紜。不過,支付命令究竟應不應該修法?答案想必是肯定的,因為這套制度儘管在我國已施行近八十年,但近年來長期被聰明過人的歹徒不當利用,已經到了民怨沸騰的程度,非修不可,問題是該怎麼修才適當?怎麼修才能兼顧債權人迅速實現債權與債務人程序保障?

觀察目前支付命令修法的最新動向或共識,爰一併說明修法後將會產生的影響和筆者淺見如下:

一、未來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時,須「釋明」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或提出借款憑據,但並不會造成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的程序產生不良影響:

(一)此項修法建議的立法理由是主張,詐騙集團捏造債務人積欠貨款或借款等不實內容,未附任何憑據或僅檢附存證信函,便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的規定,債權人僅須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不須釋明或檢附任何證據資料,略嫌草率。

(二)此項修法如果通過後,未來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時,將須「釋明」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或提出借款憑據。但現行司法實務運作的現況是,支付命令核發的審核寬嚴各股法官看法均有不同,多數審核支付命令的法官對於聲請支付命令時應檢附的證據資料,是有一定程度要求的。因此,筆者推測,要求債權人應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對於支付命令的聲請程序並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二、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具備執行力不具既判例,預料將衍生諸多確認債權或債務人異議訴訟,債權
確定不易,對訴訟資源的耗費將產生負面影響:

(一)本次修法建議另一個重點,是明定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而不是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確定的支付命令僅為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債務人可以另行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假若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具備執行力,不具既判例,預料將衍生諸多確認債權或債務人異議訴訟,債權人即使聲請支付命令獲准並因債務人未異議而確定,其債權也不會因而確定,債務人將可隨時另行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兩造隨即進入實體的民事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對訴訟資源的耗費將產生負面影響,可以預料的是一旦稍稍有爭議的債務,債務人就會藉此提起確認之訴,勢必會增加法院的負擔,而且以現今支付命令的聲請量來看,肯定是沈重的負擔。

小結:支付命令的問題在是否確實送達債務人確保程序保障!

另外,筆者想要附帶說明的是,支付命令真正的問題在於是否已經「確實」送達於債務人,而非只是「依法」送達而已,尤其在非債務人本人收受或只是按照戶籍地址送達的情況,其實不能算是已經使債務人知悉支付命令的存在,當然不應該起算20日的異議期間(依現制收受20日內不異議支付命令即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始符合支付命令的立法目的。至於確實收受支付命令的債務人於收受後卻沒有依法在20日異議的問題,筆者建議延長異議期間為二個月,避免債務人因一時不解支付命令意涵而未能即時提出異議,導致有心人士有機可乘。但可惜的是,本次修法未能根本解決這些真正的問題,有些遺憾。

Photo Credit: HebiPics @ pixabay by CC0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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