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記者林旻柔】

台灣將邁入高齡化社會,獨居無依的老人愈來愈多,亟需政府的福利及協助。研議多時的《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本月15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確立長照制度法源,未來老年人身心失能6個月以上、需生活及醫事長期照顧者,家屬可透過長照機構聘僱受過訓的照護人員,採取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家庭式等服務模式得到照顧,同時也能讓家屬獲得喘息的機會。新法通過後,預計於106年開始施行,預計將有76萬失能者及其家庭受惠。

行政院在民國101年將《長照法》送立法院審議,但因朝野對長照基金來源一直有歧見,立法幾經延宕;及至今年1月完成初審,於本月15日正式三讀通過。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發展,《長照法》明定,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基金額度至少新台幣120億元,分5年撥充編列;其中,基金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根據《長照法》,可接受長照服務的對象為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且僅包含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失能且獨居者。《長照法》三讀通過後,只要身心持續失能達6個月以上,身心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者,都可申請長照服務,讓更多人受惠於長照服務。此外,家庭照顧者也納入服務範圍,政府需提供長照知識與技能訓練。

值得注意的是,爭議多且素質參差不齊的外籍看護,也納入《長照法》規範。根據《長照法》,家屬除了自行聘僱外籍看護外,也可向居家式長照機構申請,機構不但要負責品質,外籍看護若請假或休息,也必須派人補替。此外,對於首次受雇的外籍看護,家屬可為其申請補充訓練,加強外籍看護的能力與素質。新法施行後5年內,現有護理之家、老人之家、安養院等長照機構將予以整合,並於期限內完成改制,屆期未取得許可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隨著高齡化現象日益明顯,但目前國內長照機構、人員管理太過多元、且規範不一;在需求逐漸增加的情形下,長照法的立法能健全長照服務體系發展、確保服務品質,同時也能保障受照顧者的尊嚴和權益,對家中有長輩的家庭而言,可說是一大福音。

過去長照服務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經立法明確定義、及規範後,不管是政府或是民間機構,即有具體的方向可遵循,以提供銀髮族及家庭相關的服務,有利於未來長照服務的發展。不過,在相關細節上,如必須提前預備、培訓長照專業人士,及如何落實偏遠地區的長照服務,都是主管機關必須費心處理的,以免屆時造成許多美中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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