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邱泰達
近年來,詐騙案件在臺灣不斷翻新手法,侵害對象從長者、投資人到青少年無一倖免,對社會信任造成了嚴重衝擊。然而,與其危害性相對照的,卻是司法體系在量刑上的寬鬆與無力。詐騙犯罪的刑期普遍偏低,未能對應犯罪的實質危險性與規模化趨勢,使得「高報酬、低風險」的犯案邏輯持續存在,已成為法治體系的一大破口。根據法務部統計,自2017年至2021年間,詐欺罪有罪確定人數接近七萬人,其中判處六個月以下刑期者竟高達43%,而被判三年以上者僅占不到1%,僅有355人。如此懸殊的比例,反映出目前的量刑實務仍停留在過往個人犯罪的認知,未能因應當前詐騙犯罪集團化、科技化、跨境化的現實樣貌。
今日的詐欺手法早已不再是傳統的電話騙術。虛擬貨幣、假投資平台、AI生成的假新聞與偽造身分資料,甚至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者屢見不鮮。犯罪集團運用演算法精準鎖定弱勢族群,透過複雜的分工與洗錢網絡轉移不法所得,已非單一加害、單一被害可描述的行為模式,而是一種高度組織化且具社會侵蝕性的科技犯罪。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然而,我國《刑法》第339條對於一般詐欺罪,仍僅訂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多可易科罰金,導致法院實務上經常以數月徒刑處理,幾無實質嚇阻效果。至於《刑法》第339條之四所規範之加重詐欺罪,儘管針對特定情形如集團犯案、利用網路、冒用公務機關等,訂有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度,但在面對日益複雜的犯罪模式與受害規模時,仍顯得過於寬鬆。在此情況下,提出修法、提高法定刑度,已成為社會共識。目前已有多位立法委員提出修法草案,主張將一般詐欺罪的刑度上調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加重詐欺罪則處七年以上、最重可至無期徒刑。這樣的改革,並非出於單純懲罰的報復心理,而是在回應社會對正義的基本期待,更是針對科技型、跨國型詐騙犯罪所需之實質對策。
當前的司法問題不在於法條全無規範,而在於其實質威嚇力不足。面對快速進化的詐欺技術,司法體系的量刑邏輯與實務判決也必須與時俱進。是時候檢討是否應透過修正《刑法》第339條與其加重條文,強化刑責密度,並同步檢討《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詐欺犯罪的取證、追訴、與跨境合作等規定,才能真正打擊犯罪根源。此外,除了修法提高刑期,更應強化法務部與司法院之間對於量刑標準的協調與研修。過去詐騙案在司法實務中的量刑基準過於保守,應重新檢視其對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社會損害的評價機制。司法不應僅依據加害人的個人條件來判刑,更應將整體社會利益與受害人處境納入考量。
詐騙已不僅是刑事問題,它動搖的是國家的制度信賴與人民最基本的安全感。法務部與司法院若仍以「既有架構足以因應」作為回應,無異於縱容犯罪結構的持續擴張。在社會大眾呼籲司法改革之際,政府若不能以具體修法與制度調整回應,將是對正義與公義的失職。司法不僅要能定罪,更要有力地傳達國家對犯罪零容忍的態度。我們呼籲,面對詐欺犯罪加重處罰的法案,朝野政黨應超越立場分歧,全力支持,讓法律真正成為民眾安心的保障,而非犯罪者計算風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