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小丞
柯文哲案再度掀起法律實務界的熱烈討論,台北地方法院在檢察官兩度抗告、高等法院兩度撤銷原裁定的情況下,最終決定對柯文哲等四人羈押禁見。這個過程不僅使案件更加複雜,也暴露出台灣刑事訴訟法在檢察官抗告權限上的漏洞,引發社會對司法程序公平性的深切憂慮。
按照刑事訴訟法,案件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強制處分權。然而當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檢察官即成為案件的「攻擊方當事人」,與被告作為「防禦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應該是平等的。此時,檢察官對被告的強制處分權已不復存在,相關處分權僅屬法院。但在柯文哲的案例中,檢察官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後,仍兩度對法院的交保裁定提起抗告,這樣的行為在法界人士看來,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的明文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只有「受處分人」對裁定不服,才能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當法院對被告作出交保裁定時,實際上「受處分人」是被告,而非檢察官。這也意味著,檢察官在此情形下應無抗告權限,而僅能透過向法院聲明異議的方式表達意見。但因為現行法律對此並未作出明確限制,導致檢察官的抗告行為得以通過,甚至獲得上級法院的支持。這不僅模糊了檢察官與法院之間的職權分界,也讓「審判階段的公平性」受到了質疑。
圖片取自:(wikipedia )
本案中檢察官連續兩次抗告成功,不僅突破了法律程序的邏輯,還直接影響到案件審理的進程。這樣的情況若得不到及時修正,可能導致檢察官在未來類似案件中頻繁利用抗告權,干預法院對被告的人身自由處分。如此一來,不僅削弱了法院的權威,也讓司法程序成為檢察機關的工具,威脅到整個法律體系的平衡性與公正性。
另外檢察官提起抗告所依據的理由,均集中在被告有勾串及逃亡之虞。然這樣的理由是否充分,應由負責案件的法官根據事證進行判斷,而非讓檢察官以抗告的方式將案件拉回偵查階段的邏輯框架中。更令人憂心的是,檢察官的抗告行為獲得高等法院支持,進一步反映出台灣司法體系內部對權限劃分的模糊理解與執行偏差。
為此,在野黨立委應以此案為契機,推動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明確規範檢察官在審理階段的抗告權限,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生。立法機關應該深刻認識到,法律程序的設計是為了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公平權利,而不是讓任何一方擁有過度的權力去左右案件的進程。這個修訂並非為了柯文哲個人,而是為了捍衛整個司法體系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核心價值,當法律程序的漏洞得不到修補,當權力的邊界得不到明確劃分,公平正義便只能淪為一句口號。完善法律、填補漏洞,才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根本之道。希望台灣的立法者能從此次案件中汲取教訓,讓法律更嚴謹,讓正義不再受到程序缺失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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