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2024總統大選1月13日開票,幾家歡樂幾家愁,最後由民進黨提名的賴清德當選。當時力挺民眾黨候選人的網紅「愛莉莎莎」因為不滿總統大選結果,涉嫌加重毀謗,遭中選會告發。但最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她評論的是選舉事務可受公評,最後給予不起訴的處分。

當時,網紅莎莎因為不滿總統大選結果,在自己的IG平台轉貼開票所的影片,並且寫下「監票團隊傳來的,我輸得起,但因為作票才輸我真的無法喔…原來投票箱內層都藏一堆票?」等文字,並有21名網友也轉發她的貼文。中選會因此告發愛莉莎莎以及21名轉發網友的網友加重誹謗罪。不過,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開票過程的確有一些爭議,但21人將爭議內容僅轉發並未變造剪輯影片,而且選務是可受公評之事,故給予不起訴處分。

當時,她質疑的影片內容,是質疑選務人員記錯票數、沒確實亮出選票,相關影音與言論被不少網友瘋狂轉傳。不過愛莉莎莎等人到案說明時,她否認有不法,辯稱「我認為開票方式不符合規定,且只有轉發並未變造剪輯影片,且選務是可受公評之事。」最後檢方也認為愛莉莎莎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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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的確,刑法的確有規定誹謗罪,並把文字或圖片方式散佈的方式列為加重誹謗罪,以與口述方式的普通誹謗罪區分。但並非全部指責、傳述、傳播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都屬於違法的誹謗行為。畢竟,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在個人的言論自由與他人的名譽權當中,法官要做適當的權衡與調整。

根據過去大法官的解釋,只要言論能夠證明真實、與公共利益有關、不涉於私德、並且出於善意發表言論,即落入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在本案中,愛莉莎莎的行為之所以被檢察官認定合法,關鍵在於他們只是轉貼網路流傳的影片,未有變造或剪輯影片的行為,顯然出於善意,並且確信影片為真實。再加上另一個關鍵點,他們評論的是選務之事,是可受公評之事,與公共利益極度相關。再加上檢察官也認為,愛莉莎莎的言語,純粹是自己的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並沒有任何惡意詆毀中選會的名譽行為。

本件,在名譽權保護與言論自由保護之間,檢察官做了一個最好的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