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黃良慈
越有權力的職業影響力越大,因為民眾想巴結攀關係備「不時之需」,例如司法警調,警察與社會人群接觸面大,尤其受執政黨青睞,選舉時「輔選不時之需」很管用,司法機關較封閉不好親近,調查局則著重查察公家貪瀆,與一般民眾缺少淵源,警察局長人事調動乃成各方角力重點人物,層峰、閣揆、內政部長暗中介入不是祕密,也不是輿論臆測想太多,老大哥警政署長通常使不上力,單獨做不了主,六都局長尤其暗中較勁,最近北市警察局長就是這樣惹爭議。
內政部長劉世芳提供市長蔣萬安圈選的人選有方仰寧與李西河,市長圈前者,部長偏給後者,內政部「莊肖萎」有點故意,部長扮整人專家,像極了網路狗主人耍弄法鬥犬,紙杯蓋狗食交叉移動擾亂注意力,狗猜中了也被小動作搓掉,氣的個性溫和的法鬥撲向主人抗議造假騙狗,溫良恭儉蔣市長也許不想讓了,這種徵詢比不徵詢還糟,是讓市長挑辛酸的嗎?威權時期中央逕派,連招呼都省略,後來解嚴進化到3選1,市長選A就是A,不會變B或C,現在退回中央壓縣市情形,只象徵性讓市長玩夜市「套圈圈樂」,套中禮物不能帶走,筆者好奇,如果蔣市長圈李西河,來的會不會是方仰寧,仗著警察人事一條鞭優勢,中央擺明就是要唱反調嗎?
僅舉一則軼事評此警察局長爭議,台北市警局長究竟優先聽命於誰?當年為了凱道集會遊行申請許可問題,中央與地方不同調,導致內政部與警政署槓上台北市政府,馬英九市長重批內政部越權指導,李逸洋部長譏之「張飛打岳飛」,言下之意角色錯亂了,的確不同朝代武將,八輩子不可能對上陣,但台北市府跟內政部距離說近不近,說遠不遠,地方制度法中彼此便有不少「互動關係」。警察小媳婦的公婆多,議會、市府、警署、內政部…,每個單位都想參一腳督導,多頭馬車誰是真正「首席老大」?台北市警察局的直接上級單位除市府外,還有警政署及內政部,間接上上級更有行政院和總統府,如果這幾個單位長官同時發不同命令,警察局長究竟該聽命於誰、誰的命令才算數?
圖片取自:(wikipedia 中華民國內政部)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應以上級長官或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故台北市警局長須優先聽命警政署長暨內政部長,雖說依地制法「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屬直轄市自治事項,然「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又「警政署隸屬內政部」為內政部組織法明定,署長、部長對北市警局為業務監督之主管上級長官,市長則行政監督之兼管上級長官,此乃毋庸置疑,馬市長哈佛法學出身,就此因之當它「君子無所爭,必也『法』乎」。
鮮的是警察指揮棒內政部似乎選擇性擁有,治安敗壞挨轟時當它躲避球,想利用它當鎮壓利器時是橄欖球,蘇嘉全內政部長任內南下抗議台中治安,那才真是張飛打岳飛,李逸洋部長為斬斷紅衫軍路權才對台北市警「半路認兒子」,就如石門水庫缺水,桃園「呂秀蓮縣長」自嘆能力太小了,「呂副總統」時要朱立倫縣長自個兒多盡力。故而李逸洋跟馬英九都管所不該管,內政部「收回」北市路權,不准紅衫軍招搖過街,害得紅衣男女一日不見如三秋兮,根本是把首都院轄市降格為「部轄市」。
查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此一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即國家對基本人權限制須法律明訂及手段不違反「不得不」之必要性暨適當性。集遊法豈能當「五指山」或「緊箍咒」法寶使用,過去戒嚴不宵禁,現在解嚴卻白晝封鎖管制道路,不愧是「民主倒退黨」執政傑作!內政部黑卒吃過河撈過了界,簡政便民卻繁政擾民,果然是人如其名「虐政部」,封路欲叫倒扁戲沒得唱,首席部長成了「鎖戲部長」,儼然畫地為王土匪行徑─「此路是我開,此事〈貪腐〉 算我栽,若要借此路,門兒都沒有」。
嗆阿扁下台群眾運動,當初馬市府何苦淌渾水當調人,兩面不討好搞得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向來是非總因強出頭,幹嘛阿扁偷吃、阿九擦嘴巴;阿扁拉屎、阿九擦屁股,人家還嫌擦不乾淨呢!扁政府非要馬市長九門提督變十殿閻羅,非將施明德一干人打入地獄不行。蘇貞昌院長治安搞成「自我安慰」,反奚落馬市長裝可愛卻把人民「裝肖仔」,小馬哥總患得患失不沾鍋的過度潔癖,馬市長身兼最大反對黨主席,強勢制衡會有「不虞之譽」,軟腳懦弱則反有「求全之毀」!
現在既然中央破壞地方自治制度,蔣萬安市長該收手作壁上觀,讓只靠一張嘴的民進黨頓失所措。前內政部長蘇嘉全認為公務員有抵抗權,其實人民才真正有抵抗權,現任內政部長操作警察人事太濫權,託辭太矯情扯蛋了,可別把溫馴羔羊蔣市長激怒成戰鬥雄獅,忘了自己執政,民進黨若把街頭運動玩成全民革命,更不樂見,清末如果不是立憲改革缺乏誠意,孫中山也不會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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