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鄭胤宏

5 月 15 日新聞報導,臺東兒少安置機構林姓主任涉猥褻收容少年,士林地院法官姜麗香獲報後卻忽視少年有傷的事實,認為少年說謊,建議不通報,還告知與案件無關的高雄地院法官侯弘偉,侯得知後安慰林嫌,提供法律諮詢,更直接洩密保護官通報的內容,懲戒法院判決免除兩人法官職務。
這令人納悶,司法院平常到底是怎麼保護兒少的? 5 月,政府持續辦理兒童權利公約(CRC)審查會議,這是人民檢視司法院的好機會。沒想到司法院及其少年及家事廳,在先前的報告中,全交白卷。司法院在七處自己負責的地方,全部寫下「待補」。司法院報告都只交兩個字了,人民還要如何審查?

2 月,衛福部公告〈落實CRC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行動回應表〉徵詢民間意見,截止至 3 月 31 日,再召開後續的審查會議。截止日前,司法院在該報告的第 20 點、第 34 點、第 42 點、第 45(2) 點、第 45(8) 點、第 63 點、第 64 點、第 65 點,通通留下「待補」二字。如今徵詢都截止了,預料司法院將成功成為民間意見最少的機關──因為它根本沒有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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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再往前回顧司法院在兒童權利的表現,仍然劣跡斑斑。在這次的法官吃案前,曾有少年法庭法官叫少年摑掌,司法院卻沒有少年法庭法官專門的退場配套;立法院要求司法院訂定少年事件資料的處理辦法,司法院拖了 4 年連個草案都沒有;司法院規定讓觸犯刑法的少年與法官平起平坐,卻讓一般成人案件的兒童及少年證人、被害人,要坐在高高的法官底下……直到司法院 3 月公告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再令人跌破眼鏡。

草案第 36-1 條第 1 項洋洋灑灑寫下 87 字,規定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事件時,必須要傳喚被害人,但如果「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就不用傳喚被害人。這樣的廢話條文,有修跟沒修,有什麼區別?司法院這次修法,原本是因應大法官釋字第 805 號,保障被害人有陳述意見的「憲法保障」。這次修法,成功讓「應傳喚被害人」的憲法保障直接作廢。

今年兒童節,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表示:「最好的兒童節禮物,是國家對兒童人權的重視。」司法院獨欠這份兒童節禮物,既不用心保障兒童,更失為小朋友的典範。我們可不希望以後小孩子有樣學樣,交作業先寫個「待補」就交上去了。法官吃案,報告擺爛,司法院的待補,肯補上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