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魏孫鴻
臺灣的法院,真是成了免死金牌的鑄造廠;當中的法官,無疑就是積極開發新技術的勤奮鑄工。
在火車上殺警察,拿什麼「思覺失調」當理由即可無罪,「依法」監護個五年就可以再見江湖。擊殺國家治安公權力的成本是無罪,這是什麼世道?嘉義地院的判決,已經讓國人的思覺徹底失調了,沒想到臺灣高等法院的還可以更加「精進」免死金牌的鑄造能力。
高院以陳筱珮法官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在審理一審已經逃過死刑的桃園弒母案時,說是依二家醫院的鑑定,認定犯嫌梁姓男子因吸毒而誘發急性精神病症,犯罪時處於脫離現實、喪失辨識及控制能力之狀態,故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巿衛生局。
又來了,法官又是引用這個法條,判定犯罪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地院這麼講,說是犯嫌有精神病史,且醫生說是這樣;高院這判,更進一步把吸毒當成理由,還強調找了兩家醫院再端出精神病來「以饗大眾」。從地院到高院,不但強化精神病成為殺人法律沒法辦的因素,更進化成吸毒也可以成為精神病發的理由,所以連殺害直系尊親屬,整個法律系統也拿犯嫌沒皮條。我們真要讚嘆我國的法官的「知法」與「守法」啊!
圖片取自:(司法院)
法官依法不必守護正義、不需考量社會成本,更無須顧慮老百姓的擔心受怕,只看個案、只看法條,果真是「依法判決」。但是,這個傢伙殺了媽媽還砍了她的頭從12樓拋下,吸毒搞出了急性精神病怎麼會是他無罪的理由!如果合議庭這三位法官的見解成立,那麼我們全國為什麼要靠北酒駕肇事呢?
大家都明白,喝酒會醉;深入一點我們就瞭解,酒精對於人體神經傳導會產生什麼的影響。所以,法規上才有人體酒精含量的標準,酒駕才會重罰、重懲。因為,每個人都清楚喝酒開車會是什麼結果。那吸毒呢?吸毒對於人的影響,低於酒駕嗎?喝到無意識肇事致人於死,按刑法第185條第3款所增訂的酒駕條款,最重可以處無期徒刑。而想來,陳審判長也知道,該條款的原條文,就已經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酒駕、服用毒品等情況,都在處罰的範圍當中!
法律如此規定,正是無論喝酒或吸毒都是因個人意願而為之,且亦知曉使用後可能產生之後果。如果吸毒引發精神病,就可以無視於刑法其他條文這樣的立意,那麼吸毒豈不是成了開車撞死人、性侵、殺人等罪行的免死金牌!弒母還砍頭都無罪了,其他豈非通通小意思?
我國的司法體系,無力告知行政與立法部門說,他們需要一張更為合宜、實用的社會安全網,來處理這一類的問題;也不敢正面要求立法院修法,就死刑存廢給人民一個交代。因此,法官們就在法條裡找進竅門變相地成為造法者去貫徹自己的理念。然而,這樣的作為,不但無益於社會安全與進步,更讓中華民國的司法成為笑柄,且使人民對於司法存在著高度的不信任。試問,這是一個國家司法體系應該有的樣貌嗎?
都說司法判決不該屈從於民意,這沒錯。但法官如果不反過來想,何以三不五時自己或這個系統做出的判決,都會讓老百姓憤怒不已,且這次連行政部門的法務部長都說話了,那麼臺灣的法官們就不必談什麼尊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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