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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育綺

本案被害者屍骨已寒,加害人宗廟享加冠晉祿,日前二度中風住院,後續病情不詳〈或不祥〉,印證善惡到頭終有報,只是早與遲,期盼朝廷政客與鄉野草民,天理昭彰毋心存僥倖。

高雄市第4屆市長選舉於民國95年12月9日舉行,選舉結果揭曉,陳菊雖以一千多票些微差距險勝對手黃俊英,但由於陳菊及其競選團隊之重要幹部陳其邁等人,在無事證可證明黃俊英有賄選之情形下,竟為圖勝選,故意於法定競選活動截止後之深夜11時許,召開標題為「黃俊英賄選抓到了!!」之記者會,共同指陳黃俊英確有發放走路工賄選情事,並公佈其剪接的錄影帶,且將之交予參與該記者會之媒體,冀藉電視媒體於投票日鎮日播放,以達競選目的,且投票日上午,陳菊於投票時亦對媒體發言指陳黃俊英賄選。黃俊英因而以意圖影響選舉違反選罷法規定提起選舉訴訟,被告分別為高雄市選委會〈未即時採行監察之作為─選舉無效〉及市長當選人陳菊〈使用非法手段影響他人公平自由競爭的機會─當選無效〉。

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20號》民事判決:『被告陳菊於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之當選無效。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選舉無效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選無效之訴之訴訟費用由被告陳菊負擔。』陳菊不服,提起選舉當選有效的上訴,高雄高分院《96年度選上字第13號》第二審判決:『原判決關於當選無效之訴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黃俊英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黃俊英之上訴(即關於選舉無效之訴部分)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黃俊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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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選舉訴訟必然牽涉政治,判決影響往往非常敏感。論本案,被告高雄市選委會係市長選舉之選務主管機關,本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當行使其監察事項遇有候選人或其助選員或任何人違反選罷法規定時,理當即時制止,卻消極縱容被告多次記者會違法競選活動,且被告不實指控均係足以嚴重影響選舉人之視聽及對原告之觀感,依選罷法相關規定,當選人陳菊陣營違法事證甚顯,高雄市選委會就此執法亦有公權力怠惰之嫌。

民進黨靠賤招勝選前科罄竹難書,可謂屢試不爽,上上屆高雄市長謝長廷僅以四千餘票贏吳敦義,關鍵在於一捲假錄音帶〈法官業已認定其造假〉;2004年三一九槍擊案對總統大選影響尤大,連宋配以不到三萬票敗選,卻也演成卸任元首陳水扁啷鐺入獄破天荒結局,其他還有「非常光碟」選舉奧步…..,陳菊當選又是乘「走路工事件」之勢而起,選舉騙子屢屢得逞,台灣民眾完全莫可奈何,幸有不畏強權充滿正義感的地院合議庭作出石破天驚一判,遺憾遭上級審推翻,令人扼腕!

此案地院與高院判決主文別若天壤,一、二審級間法官的法律見解竟如此迥異,雖說司法判決發生兩極結果屬司空見慣,但通常皆是繫於證據認定上之不同。選舉是民主憲政的貞操重地,操弄選舉即是偽造民意、強姦民主。選風愈來愈壞,主因無疑是選舉騙徒未受應有之司法懲罰,反而安享非法勝選的果實,所以法官在此類案件的思維與判斷,可以滋養民主憲政,亦可摧殘民主憲政,若言民主憲政的生死捏在法官手中,實不為過。寄望高雄地院該一堅守司法最後正義防線的判決,能喚醒司法體系捍衛選舉貞操的良知;必欲給那些選舉無賴當頭棒喝,才能使奄奄一息民主憲政起死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