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蕭彥宇

114 年 7 月 31 日,高市長誣告案二審判決出爐;二審仍維持誣告成立的見解。本文依據目前公開的一審判決書、二審新聞稿,並參酌自訴人陳先生 Facebook 貼文內容加以評論,望能讓社會大眾對本案爭點有更清晰的認識。

自訴人陳先生以「翁達瑞」為筆名,為北美商學院學者;自蔡總統論文爭議起便大量發文,遂於 Facebook 累積聲量。

110 年 9 月 19 日,高立委在直播中與其他名嘴合唱〈塔綠班之歌〉後,陳先生於同年 9 月 23 日及 10 月 18 日分別撰寫〈被指導教授除名的高虹安〉、〈師生合謀之學術不倫:李傑與高虹安的故事〉,指稱高的博士論文「自我抄襲」且未引注,並認為論文應下架,否則即為指導教授包庇。當時高尚未確定參選新竹市長,兩篇貼文未引發廣泛討論。

111 年 7 月 5 日,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被爆出論文抄襲;民眾黨於 7 月 11 日宣布提名高虹安參選新竹市長。7 月 22 日,陳先生再發〈高虹安退出政壇吧!〉,再次指涉高論文涉及抄襲與侵權。高於 8 月 11 日增補博士論文致謝詞;8 月 24 日接獲辛辛那提大學學術倫理副研究長 J. Strasser 博士回覆,指本案「無 research misconduct 且無版權問題」,隨即於 8 月 26 日提告陳先生加重誹謗。9 月 17 日,高經校方同意,在論文增列自身先前著作為參考文獻;10 月 17 日將誹謗告訴範圍限縮,排除是否抄襲之爭議。翌年檢方以不起訴處分結案,惟陳先生反控誣告,主張 111 年 8 月 26 日至 10 月 17 日期間因遭變造證據調查而權益受損。最終,一、二審皆認定誣告成立。

目前社群媒體多認為判決傷害大學自主權,主張「既然大學認定非抄襲,法院無權置喙」。此觀點雖有理論基礎,卻易讓本案真正的判決瑕疵失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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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王定宇

首先,一審法官逕認 J. Strasser 博士證詞僅屬「私人評論」,證據力不足,並未深入探究其立論基礎;又以辛辛那提學則中「抄襲」章節為據,認定證詞違反學則而不採。然而依《University Rule 3361:10-17-05 Conduct and Ethics: Policy for Investigation of Research Misconduct》,抄襲係指對「他人」思想或作品未引注,顯不涵蓋「自我抄襲」──這正是高市長論文毋須下架的依據。

一般而言,學術創見的原作者必須被如實揭露;抄襲他人即破壞學術信用鏈,應受最嚴厲譴責。然而「自我抄襲」屬「一稿多投未獲同意」之概念,頂多損及首投出版者權益,並不影響原作者之學術信用。優秀創見本應如同福音廣為傳播,但因出版平台需維護智慧財產權尚能運營,遂對自我抄襲設限;其嚴重性絕不可與抄襲他人相提並論。

從大學學則觀之,高市長確實可能觸及自我抄襲相關規定,校方可依情節予以處分,法院自然無權干預。然而本案判決之弊,不在僭越大學自主權,而在「利用」大學學則本身,將「自我抄襲」偷換為「抄襲他人」,成為整起判決最荒謬之處。

陳先生於選舉前,以「旅美大學教授」自居,發表〈高虹安退出政壇吧!〉,明指向選區選民。多數選民未曾撰寫論文,無從分辨「自我抄襲」與「抄襲他人」的倫理差異;亦不知論文慣例下,無分工表之前提,則第一作者即為主要撰寫者。陳先生又採用「抄襲自四位共同作者」、「其他三位共同作者」等語,刻意隱去被引用文章第一作者即高本人之事實,製造「高抄襲他人」之印象,卻保留「僅指自我抄襲」的退路,以免留下妨害名譽之明證。此即以「抄襲」一詞偷換概念,才是真正的妨害名譽焦點。

若高因被控「自我抄襲」而名譽受損,尚且成立誣告;然本案以「自我抄襲」偷換概念為「抄襲他人」,始致名譽受損,則自我抄襲是否修正已與妨害名譽無關,遑論誣告罪之成立。甚至,依據陳先生抄襲概念偷換的時間點,若落在被告訴誹謗以後,那更應重新思考本誣告案,才是誣告案的真實標的。

懇請一審法官曾名阜、黃瑞成、蔡宗儒以及二審法官連育群、蕭世昌、陳思帆重新審視既成判決對高市長及全體人民的影響;亦盼未來審級法官莫再陷入概念偷換之泥淖,以免斲傷人民對司法僅存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