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宋慶瑋
高中生輕生事件非同小可,之所以受到大眾矚目,關鍵在於學校對學務主任兩次均以記過結案。兩次都不符社會期待後,市府在眾聲喧嘩下,將此案提請市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最後做出停聘一年的終極裁處。至於涉案的校安人員因非教師身份,也均受到程度不一的處分。此懲處案引起社會高度矚目,學校、市府的作法,從現行制度面看來,背後仍有許多問題待研究。
當外界質疑學校懲處第一次結果,市府要求退回再調查,第二次與第一次結果仍相同。市府快速接手啟動市教師專審會審議,予學務主任停聘一年處分。從制度面看來,市府對於第一次結果不同意時發回復議,第二次結果也不同意時啟動覆議。在法理上,如同校長對教師考核結果第一次不同意發回復議,第二次再不同意則覆議,只是市府做法嚴謹,透過專審會進行覆議,程序上市府於法有據。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當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體罰相關情形,應召開校事會議審議。成立調查小組,成員包括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專審會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本案兩次的校內調查結果為無霸凌、有管教不當,移送教師成績考核會裁定記過處分。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學校教評會審議教師的初、續、長期、停、不續、解聘等六大任務,考核會審議教師的獎與懲二大類。本懲處案學校裁定記過,市府裁定停聘,二者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矛盾。記過vs.停聘是否有關?若有關,教師記過案時有所聞,為何沒有停聘?若無關,則沒記過也可能被停聘,是嗎?到底市府停聘的認定在哪?市府與學校都依照同樣的調查結果,竟有不同的認定,恐須再說明清楚些。
市府為平息外界疑慮,要求學校公布調查結果,恐會陷入兩難,一是委員恐怕被肉搜,爾後找不到調查委員;二是法律判准恐有爭議,沒人敢接教評委員。既然市專審會已做出新的裁定,指出學校調查、判准的問題,就應由學校自行檢討為宜。學務主任被記過、停聘是否有委屈,與對於市府裁定結果不滿意的家長,同樣都可以申訴。至於被處分的主任教官及學務創新人員,也自有其申訴管道。
近年新北市議員詐領助理費5萬多元被判刑3年10月,而桃市某高中學務主任詐領稿費30餘萬元被判緩起訴,兩案經不同法院,判准竟天差地別!該主任記過後也未被機關啟動專審會停聘,仍居主任職,負責推動品德教育,令人質疑。本案涉及學校、專審會委員會對於事實認定與判准,都存有心證的空間,應該檢視學校調查的委員組成、程序與判准的適法認定,若有不當應責成改進。
面對叛逆期的高中生,比起國中小學生,高中學務創新人員需要更多的輔導知能訓練。行政主管對於校園危機管理、處理也須不斷地精進技能,教師被選為教評會、考核會委員,也需對事實有正確的釋法理解。高中生輕生案,不捨逝去的年輕生命,惕勵的是制度的健全與人員的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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