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美國化妝品龍頭集團雅詩蘭黛向倫敦法院提告,指控喬安娜.馬龍(Joanne Malone)女士與時尚服飾龍頭Zara違反合約、侵犯商標權以及假冒。

事發於安娜·馬龍(Joanne Malone)女士於 1994 年在倫敦創辦了香氛品牌 Jo Malone London。1999 年,她將品牌以高價出售給美妝巨頭雅詩蘭黛(Estée Lauder)。出售後,她繼續擔任創意總監至 2006 年。2006 年,喬安娜因罹患乳癌辭職,並簽署了為期 5 年的競業禁止協議。

抗癌成功後,隨著協議於 2011 年到期,她創立了新品牌 Jo Loves。之後,快時尚品牌 Zara 邀請喬安娜合作,推出由她調製的系列香水。然而,在 Zara 香水的包裝背面,印有一行註腳:「Created by Jo Malone CBE, founder of Jo Loves」(由 Jo Loves 創辦人 Jo Malone CBE 所創作)。

雅詩蘭黛很不開心,認為雖然這是事實,但在香氛產品上使用「Jo Malone」字樣,已違反當年合約、侵犯商標權並構成「假冒」,導致消費者誤認這些平價香水與高端品牌 Jo Malone London 有關,遂而提告。然而,喬安娜與 Zara 則主張這僅是對創作者身分的事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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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

的確,法律保護個人在商業中「誠實地」使用自己的名字來描述其身分或作品來源。然而,當自己的名字已經成為知名品牌,那我還能使用自己的名字嗎? 喬安娜很識相的將名字印在Zara香水背面,加上 CBE 勳銜,代表是受勳的個人而非品牌,並註明是「Jo Loves 的創辦人」,可能目的就是想表達,我是在誠實地使用自己的名字,而不是把名字當產品賣。

只是,商標法的核心功能是表彰商品的來源。即便喬安娜是誠實描述,但如果這種描述導致消費者混淆,那就可能侵犯到商標權。雅詩蘭黛或許認為,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看到 “Jo Malone" 出現在香水盒上,就是一種強烈的來源暗示。另外,Zara 與 Jo Malone兩者香水的價位有差、品牌形象有差,一個代表著快時尚與平價,另一個卻代表百貨公司專櫃的高價與稀有。雅詩蘭黛更害怕的,是Jo Malone香水的識別被混淆,更害怕自己代表的品牌價值被降格。

這個案子未來極有可能以和解收場,或是法院會要求喬安娜「限制性使用」自己的名字,像是代表本人的Jo Malone必須明顯小於主品牌Jo Loves。必須加入足夠的「區別聲明」,例如標註「與 Jo Malone London 品牌無關」。宣傳手法嚴格禁止在廣告文宣中直接將「Jo Malone」作為關鍵字或標題使用等等。

總之,當你的名字不再是你的名字,他還代表背後一個品牌的價值與數十億商機時,要怎麼使用名字,成為普通人無法想像的煩惱。

對於所有創業者來說,這也是一個。當你決定將自己的名字與品牌掛鉤並出售時,你賣掉的可能不僅僅是一間公司,而是後半輩子「介紹自己」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