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日前有一對夫妻(小晴與阿哲),共同居住在先生名下透天厝。後因雙方感情破裂,經法院判決離婚,但小晴主張對方尚未給付剩餘財產,依舊留在原住處,不願搬離,說對方尚欠自己剩餘財產金錢,未還清之前有權居住在原本的家。然阿哲主張雙方已非夫妻,小晴就無權再居住,應要立即搬遷,最後只好對她提告。
法院最後站在阿哲那邊,認為剩餘財產的金錢債權與所有權人對不動產的獨佔、排它權利無關。因此,小晴無權利以擁有金錢債權為由,霸住不動產不返還。
其實類似的「離婚後拒絕搬離前配偶名下房屋」案件,在法院實務中相當常見。被告常見的抗辯理由包括「要照顧小孩」、「有口頭同意」或「剩餘財產未分配」,但法院的判決邏輯通常高度一致,就是「不行!」許多居住在原住處不願遷離的離婚夫或妻,最後都被判定要搬離,並且返還居住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金錢。
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
這裡也可以看到所有權人對於所有物權利的強大,依據法律規定,所有權人對所有物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擁有的是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與排它的權利。這種完全的物權效力有時甚至大過於金錢債權,也因此在本件中,小晴無法以對前夫擁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金錢債權為由,居住在原住處。她自然也無法以是小孩的主要照顧者,或是雙方有口頭約定為由,居住在原本的家。
事實上,許多夫妻情濃時,「不分你我」,但情淡感情決裂了,經常為「是誰的」吵得不可開交。既然法院已認定房子是前夫的,小晴也無法強占房屋,她唯一可以爭取的,就是她的剩餘財產分配金錢,這也是在離婚前她應該好好維護好的權利。
如果離婚前來不及對前夫的財產申請假處分,那也建議所有要離婚的夫妻,建議在離婚調解或訴訟中,將「搬遷寬限期」寫入協議。在調解筆錄或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另一方得無償(或以低於市場之特定租金)繼續居住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判決確定(或指定日期)為止,不得任意要求搬遷。」或是約定居住期間的租金,與房屋所有權人未來應給付給她的「剩餘財產分配金額」進行抵銷。
總之,這裡提醒所有打算要離婚的夫妻,即便自己的婚姻是場錯誤,也千萬別讓自己的離婚協議,成為人生的下一場錯誤! 即便自己是傻傻地進入婚姻,那也要讓自己聰明的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