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事發經過為一對夫妻小明與小美(皆化名)兩人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婚後感情不和,2024年5月離婚,但離婚後仍維持在同一處所居住。小美離婚後三個月竟發現自己懷孕
小美以小明軍職常不在家、休假外出且疏於分擔家庭責任為由提出離婚。雙方於2024年5月辦妥離婚登記,但為共同照顧幼子, 仍居住在同一處。離婚後三個月小美竟然發現自己懷孕了,小明堅稱孩子的父親不是他,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與血緣鑑定,確定孩子是小美與別人生的。小明憤怒之餘再對小美請求精神慰撫金,屏東地院認定小美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屬實,最後判決小美賠償40萬元。
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要知道,為了維持社會與家庭秩序的穩定,只要小孩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受孕期,只要受孕期是在母親有在婚姻狀況內的,法律一概推定這個小孩是婚生子女,也直接推定當時母親的配偶就是孩子的親爸爸。若要推翻這項「推定」,必須孩子母親或配偶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經由聲請人提出初步事證(例如受胎期間未同居、通聯自白、外遇事證等),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 DNA 檢驗。
另外,即便小美與小明已經離婚,但小明在離婚後才驚覺自己被戴綠帽了,因為事情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所以即便離婚,小明還是可以對前妻針對兩人婚姻存續期間的事由,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
畢竟離婚的效力是「向將來發生」,意即從辦妥離婚登記的那一刻起,雙方不再互負忠實義務;但離婚並不會溯及既往讓過去婚姻期間發生的外遇行為變成合法的。因此,受害的一方在離婚後,依然有權就婚姻期間所受到的損害向過錯方追究民事賠償。這也是為何小美必須要對自己離婚前侵害小明配偶權的行為負責的原因了。
實務上,為了避免離婚後的男女,仍需為自己婚姻中的事情負責,或被糾纏,最近越來越流行在離婚協議書上增加斷尾條款,也就是在契約書中載明「雙方拋棄對他方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其餘一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文字。
本案小明在離婚當下完全被蒙在鼓裡,根本不知道小美在婚內外遇並已受孕,自不可能在協議離婚時預先就「尚未知悉的婚內出軌行為」達成免除或拋棄賠償的合意,因此該訴訟在法理與實務上均完全合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