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凃芳宜
民國111年因著選舉的關係對於競選里的土地做了一些研究,
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都市計畫法(民國110年05月26日)第26條1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2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辦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回到這個案子,我們社區跟這幾塊土地相隔一條大同路相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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