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位在台北信義區,精華地段的一棟大樓,有住戶控訴,鄰居裝修期間,散發的刺鼻油漆味,瀰漫整棟大樓,有人受不了,乾脆外宿,有家卻歸不得。住戶向施工屋主抗議,對方卻神隱,搞失蹤。這種問題似乎並不罕見,我們不禁試問,鄰居住家太臭,我可以提告嗎?
台灣多為集合住宅,因為比鄰而居,對於居住的安寧也就特別被人所重視。對於相鄰關係,民法第793條有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鄰居房屋因為裝潢油漆而產生的臭氣,當然也含蓋在法條中。只是,法條也有例外條件,只要「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圖片取自:( 示意圖 123RF)
只是,如果單純口頭說「很臭」、「很刺鼻」在法律上屬於主觀感受,必須轉換為客觀指標。這時,如果提告人可以拿出主管機關的稽查與檢測公文書,那就是相當有力的證據。像是本案新聞中,環保局曾到場 4 次,且測出 VOC(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高達 20ppm(超標 30 餘倍)。這時受害住戶可以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台北市環保局申請當日報案紀錄、稽查工作紀錄表或檢測報告書。另外,其他住戶也可以向建管處檢舉,查核該戶是否有依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若無許可擅自施工,此違規紀錄可佐證其施工不具專業性與合規性。
如果是住在有管委會的公寓大廈,管委會投訴紀錄與住戶連署,也可以增強不只有自己太敏感,而是同棟大樓還有許多「受災戶」,大家都感同身受的嚴重性。
只是,若要請求醫療費用與精神撫慰金,就需要有更紮實的醫院診斷證明。除了診斷的時間點必須在「施工期間內」或「聞到異味後數日內」外,也必須有醫師詳述病史與發病環境(如「鄰居裝修散發高濃度有機溶劑與油漆味」),並將主訴與臨床症狀(像是「化學揮發物接觸性皮膚炎」或是「化學物質暴露致急性頭痛、噁心眩暈」)記明於病歷或診斷書上,這才是容易被法院接受的證據。而掛號費收據、自費藥物收據、門診明細表,都是自己損害金額的證明。
總結,鄰居住家太臭,住戶是可以告的。只是怎麼告,拿甚麼告,要準備什麼證據,這才是告不告得成功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