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每日字條警告,嚇到報警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一則鄰居互相之間的口角,引發一起法律戰爭。彰化一名女子因為在社區制止鄰居於室內公共空間抽菸,雙方因此爆發口角。氣憤難平之下,該名鄰居連續8天在該女子的汽車後車窗夾貼字條,內容包含「潑婦罵街」、「惡人先告狀」、「妳丈夫與家人可能慣著妳,但我不一定要慣著妳」等具針對性與警告意味的字句。被害女子向警方報案後,對方仍未停止張貼,使其深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最後警方通知涉案人到案,全案朝恐嚇及公然侮辱罪嫌偵辦。
畢竟,這名鄰居是將字條貼在女子的汽車後車窗,而她的車子若是停在大樓地下室停車場、開放式戶外車位等地,這些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共空間,且字跡未經密封遮蔽,即符合「公然」要件。再加上字條中使用「潑婦罵街」、「惡人先告狀」等侮辱性字眼,客觀上足以貶損當事人的名譽與社會評價,極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圖片取自:(示意圖 123RF)
再加上刑法上的恐嚇罪,須達到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程度。紙條中因為有「妳丈夫與家人可能慣著妳,但我不一定要慣著妳」、「是不是應該向我有一個交代」等語,帶有情緒與施壓意味,但是否會足以使被害人對個人安全產生實質恐慌,還有很多討論空間。若該鄰居有連續多日跟蹤或鎖定特定車輛的這些行為,就比較容易被認定讓被害者心生恐懼與恐慌。
的確,菸害防制法的確禁止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吸菸。不過違犯者是處行政罰鍰,違法抽菸並非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在公寓大廈裏的公共空間抽菸,管委會頂多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本案的鄰居因為氣不過,一場禁止鄰居抽菸的糾紛,演變成自己要背負刑責,恐怕也是始料未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