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游敏傑 律師
過年時,家人團聚,難免摸上幾圈,怡情享樂一番,但請問律師,有人說如果家裡擺超過四、五桌就算聚賭,這是真的嗎?
「聚賭」會不會構成賭博罪?其實,這個問題實務上並沒有標準的答案,因為行為人是否會構成所謂的「聚眾」賭博,仍須按照實際情形加以認定。
詳言之,刑法賭博罪的犯罪行為大略可以分為兩類,其一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規定之「普通賭博罪」,其二則為刑法第268條所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首先,按照刑法第266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為普通賭博罪,其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二)賭博(指依偶然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換言之,在「家中」賭博原則上並不會構成賭博罪,除非將住宅長期供「不特定多數人」出入賭博,便失去其純住宅之性質,而與公共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時,始有可能構成本罪。
再者,按照刑法第268條之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則可能會構成所謂之「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其客觀構成要件則包括:(一)意圖營利。(二)「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謂「意圖營利」,並不是參與賭博之人希望贏得財物,而是指就提供場所本身或聚賭行為而抽取利益之意,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抽頭」或「吃紅」;至於「聚眾賭博」,則是指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賭博而言,例如:經營職業賭場,供不特定多數人聚賭。反之,如聚集「特定」之多數人,例如:邀集特定人在家中賭博,且沒有營利之意圖,便不會成立聚眾賭博罪。
依上可知,年節邀集親朋好友在家中打打麻將,無論邀請的桌數多少,只要沒有「營利」的意圖,也就是沒有抽頭或有償提供賭博場所之行為,且邀請的對象雖為「多數」,但均是「特定」親友(實務上常以有相當程度的認識判斷是否熟識),而非任何人皆可自由出入參與賭博行為的話,原則上是不會構成所謂的聚眾賭博罪的。
不過,如果打麻將打得太晚,吵得隔壁無法休息,鄰居還是可以依照社會秩序法第72條第3款之規定,以「製造噪音戶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請求警察出面處理,同時並有可能因而遭處新台幣六仟元以下之罰鍰,有意在家小賭一番的讀者們,仍應注意音量,勿妨礙他人,娛樂之餘,也不要忘了共同維護居住品質的美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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