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林旻柔
金管會近日宣布壽險業今年底資本適足率(RBC)的係數調整方案,其中,對C3利率風險資本比率由現行0.3倍調高到0.4倍衝擊最大,一般的大型壽險公司RBC大約會減少10個百分點左右。金管會表示,調高壽險業資本適足率C3,主要目的是強化壽險公司的利率風險承擔能力,真實反應市場利率風險,至於明年是否會繼續往上調高,則會視市場狀況調整。
此項調整措施,對於壽險公司而言衝擊不小;因為去年金管會才將資本適足率從0.1倍調高到0.3倍,已面臨極大資本壓力,今年國內壽險業者如南山人壽、國泰人壽、新光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等都陸續發債籌資、強化資本。許多大型壽險公司曾向保險局爭取緩調,或採用其他計算方式,以避免今年增資成效大減。不過,業者建議並未被保險局採納,金管會仍決議提高C3風險的倍數到0.4倍,因此年底RBC可能再往下,若資本市場波動,有些公司掉到250%以下,就會影響其相關投資額度。值得一提的是,此C3倍數因有複利增大效果,大型壽險公司的資本要求會越來越高,壓力頗大。
另一方面,除了調高C3風險倍數外,此次金管會亦調整了自由分紅保單的特別準備金。基於自由分紅保單「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具有損失吸收能力之特性,同時參酌國際各國計入自有資本之作法,規定其30%可計入自有資本額。此外,為維持維利政策的平穩性及投資政策一致性,規定自由分紅保單之C3利率風險所採公司投資報酬率,由現行之當年度投資報酬率調整為過去5年平均投資報酬率,但對整體RBC影響並不明顯。
此次金管會調整傳統保險的利率風險,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再度面臨挑戰,若年底之前無法達到250%以上,明年部份投資業務的申請將會受到限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許多金管會開放的投資的項目,例如海外投資、不動產或業務的差異化管理等,都會要求壽險公司RBC要在250%以上才能申請,因此一般大型壽險公司都盡量力保RBC能在250%以上,以避免投資受到限制。一般而言,壽險業者提高RBC的做法有三種,長期來看,可以提高保障型保單的銷售量、賣低利保單等,以降低平均保單成本、弭平利差損,甚至創造利差益;但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資,所以近年來,許多大型壽險公司紛紛擬訂大規模的增資計畫。
註:何謂資本適足率(RBC)?保險公司倒了,保戶權益會受損嗎?請參見保險e聊站-http://forum.i835.com.tw/forum-f7/topic-t259.html
保險公司倒了,保戶權益會受損嗎?
其實國內早有保險公司倒閉的前例,而且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戶的權益是有可能受到影響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會有「再保險」(註1)以及「安定基金」代墊等措施來轉嫁倒閉的風險。2012年國華人壽標售案,為此「安定基金」賠付了約833億元(註2)導致財源不足,因此「安定基金」已經不再是保險公司面臨倒閉的救命丹;而國外保險公司倒閉的例子也並不少見(註3),所以,保險公司的確是有倒閉的可能,不要認為有這些措施就萬無一失,要注意原保戶的權益是有可能受損的。
◎ 安定基金之動用
根據保險法的第143條之三(註4),當保險公司無法自救時,主管機關能啟動安定基金做為賠償金的墊付機制,要注意的是安定基金並非全額理賠,而是有動用範圍及限額的!(註5)
◎ 倒閉對保戶的影響
保險公司因營運惡化被判接管時,依保險法第149條之二(註6),可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針對原保險公司的舊保單,要求調漲保費,或是降低保額。
◎ 如何衡量公司狀況
最簡單的方式是以RBC(資本適足率)衡量,表示公司的自有資本淨額能夠承受多大的風險,RBC越高代表能承受的風險越大。RBC從2013年8月分為五級距,最優質的RBC為300%以上,再來是250%~300%、200%~250%、150%~200%以及低於150%;不過從2015全年度起的資訊,RBC需揭露確切的數字,不再以級距呈現囉!(註7)
※如何查詢保險公司的RBC?
透過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
即可查詢公司的相關概況,其中的財務概況有「資本適足性之揭露表」,載有近年來的RBC。
購買長年期保險前,建議參閱保險公司的RBC,衡量往後是否有保障減少的可能,但835小編提醒,RBC是目前保戶最容易查詢且衡量的指標,但並非是衡量保險公司財務是否健全的唯一指標,若需要更精確的分析,則可以參考其他數據(例如「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獲利能力」等)以達較精確的財務分析。
註1:保險法第39條:「本法所稱再保險,謂保險人對於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行為。」基於分攤損失考量,保險公司再向其他保險公司就其承保件購買保險,將承擔的責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內。
註2:「全球人壽得標/國華人壽標售 政府賠付883億」記者廖千瑩、陳梅英/台北報導/2012-11-28
註3:「壽險公司倒了 安定基金賠多少」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林依任
註4:保險法第143條之3(安定基金之動用)
註5:「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 」民 95年7月18日 修正、「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註6:保險法第149-2條
註7: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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