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方剡旨
任何一個殺人案中,最後「誰才能見到最後的光?」這個問題,本應由司法依法進行公平公正的審判後,將答案公之於天下的。但,在台灣,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說,最後能見著光的,只有加害人了!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所謂「勿枉勿縱」這個法律上的老生常談,到了今時今日,如果承辦案件的檢、警、調,在求證的過程中做到了基本的認真,那麼因著刑事鑑定技術的不斷進步,這話的實踐率應該不會太低。而我們也可以一再見到,全球範圍之內,諸多冷案在刑偵技術與AI能力躍增的今天,於幾十年後給出了答案,甚至抓到了藏匿已久的兇嫌。
我們當然不能說,冤、錯、假案已不存在;別的不多說,看看賴政權對司法的操弄就知道。可回到殺人這個重罪之上,有所疑義那就窮一切之力去找出答案,然後依照無罪推定與罪刑法定的原則,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這,很難理解嗎?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也是我們不斷提到的老生常談,要廢死就修法!倡議者,要敢於面對選舉、敢於出來說服國民,講的東西必須理據皆存、合於邏輯。不要動輒端出兩公約,還拿出歐盟來說事。真的,幫幫忙,中華民國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歐盟更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與我有邦交!然後,透過選舉讓支持廢死的政客進入國會,獲得過半席次後,去進行法律的調整。這,也很難理解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但,我們看到的現實,就是民進黨不知所以的就是要挺廢死,但卻因為知道維持死刑是台灣少數具有壓倒性多數民意的議題之一,所以就不願意把這個目標當作政綱、更不願意在選舉中,將這個理念直面選民!
然而,面對怎麼民調,結果都是七、八成國人反對廢除死刑的實況,作為國家的執政黨,在這個議題上推動的卻始終只有自己的意志。依法該執行的一堆死囚,早就都用盡了一切方法去驗證其罪所當誅了,民進黨卻搞了個倉鼠滾輪似的救濟,透過聲請釋憲、再審、非常上訴的反覆手段,去無限輪迴。而最後的集大成,就是憲判八的荒誕!
這一整套下來,法律、法條關於死刑以及執行的規定,絲毫未動,但死刑卻在台灣被凍結!
這造成了什麼結果?首先,就是法律力挺惡魔。上回我們就說過,發生在新北市的謝文雄開車衝撞妻子與小姨子後再予以殺害的案子,一審在國民法官的參與下,竟然判成無期。事後,在禁止洩漏判決內情的規定下,外界還是知曉國民法官有苦難言,也有人從三位承審法官的過往判決中做出了推測。這種有法律背書的力挺,接續創造的,就是殺人不會死、無期可假釋的低犯罪成本!
9月8日凌晨,一名任職於台中市中區的37歲陳姓女護理師,在夜班下班步行返家的途中,遭到30歲林姓男子駕駛賓士車高速衝撞。肇事者非但沒有停下來救人,竟然隨即折返迴轉,並「瞄準頭部」進行第二次殘忍輾壓後逃逸,導致該名護理師當場頭顱破裂慘死。這東西,在警方偵訊時竟然說,他是因為害怕之後的賠償才掉頭再碾殺被害人。然後還扯皮說什麼,會撞對方是因為被害人朝他笑,讓他感覺到被嘲笑!
網上諸多網友憤慨不已、紛紛喊說要判這人死刑,但我卻想說,這東西可能才是最後會見著光的那個!
憲判八對於死刑判決的要素是劃下界線了的,它規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必須屬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且所犯罪行必須是「犯罪情節最嚴重」。我們回去看看新北市謝文雄案,試問先駕車衝撞被害人的機車,然後隨身帶著球棒跟長刀,下車後先殺小姨子再殺太太,試問那裡不故意?還是說,這世上還有憲判八之外的第四種故意?而有家暴前科且被家暴令下令需遠離妻子的傢伙,可以無視家暴令去那樣殺人,哪裡不構成「犯罪情節最嚴重」?可,新北地院就是那樣判!然後,再回到台中這個案子,諸君覺得呢?
什麼時候,我這小小多山的國家,殺人案的被害人與其家屬才能對在司法當中見到最後的光,能有期待?什麼時候,我這小小多山的國家的法官才能真正依法判決,行政部門才會願意依法行政?我想,真是只能期盼換個黨執政的那個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