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人在Thread上面抱怨,公司雇用了一位新人 但是她表現一直不太理想 溝通多次狀況仍未改善,公司於是當試用期沒過,直接通知將對方革職。但是沒多久卻收到了勞工檢查通知,原因是對方針對離職處理提出申訴。發文者於是抱怨根本沒有試用期這回事。

的確,實務上「假借試用期不合格、直接叫員工明天不用來」是極為常見的勞資爭議類型。依現行的法規與實務見解,即便是試用期,仍是員工,員工依然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公司如果認定新人不合格要請她離職,就是終止勞動契約,就必須具備客觀理由並遵守法定程序,否則可能構成非法解僱。因此,適用期滿解雇新人,必須新人有法定解雇事由,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還要事前預告。

既然要有法定解雇事由,那就不能僅憑「感覺不合」或「一句試用期沒過」解僱,必須有客觀的考核標準與不適任紀錄。至於事前預告的通知,雖然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基法未明定法定預告期,所以雇主可以當天通知,但若契約另有規定則從其約定。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或支付十天的工資。還有依據就業服務法,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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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 123RF)

過去實務上有許多資方誤踩紅線的案例。像是某行銷公司資遣一位試用期滿員工,聲稱該員工「缺乏團隊合作精神、專業度不足」,員工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最後勝訴,公司須恢復該員工職務並補發訴訟期間的全部薪資。

還有某零售企業在試用期滿第 89 天通知員工不適任,公司有依規定補足資遣,但公司卻以為試用期不用向勞動局通報,當天直接辦理離職。結果遭勞動局開罰。

總之,勞工意識高漲與法規實務運作日益純熟下,其實法規上並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個東西,要資遣員工,無論是新人或是老將,就得照法規程序走,企業主要小心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