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騎鯨人 

政府最擅長的魔術,不是變出政績,是把「監理」變成手電筒:該照的地方黑到伸手不見五指,不該照的人卻被照到連鼻毛都得先申報。於是我們看到一種新型民主美學,叫「選擇性監理」:規則寫在法律裡,但量尺藏在口袋裡;罰不罰,看你站哪一邊。

《衛星廣播電視法》當然需要監理。問題不是「要不要管」,問題是「怎麼管、用什麼標準管、誰來管管監理者」。現行法第27條白底黑色寫著「事實查證原則、公共利益」寫進去,並規定若涉違反查證原則要先走自律調查、提送主管機關審議。 這段文字本意可能是要讓新聞更負責,但在政治高壓、輿論對立的時代,它也很容易變成「萬用理由」:今天你說「查證不足」,明天我說「損害公益」,後天就變成「你怎麼還敢播」。標準若不透明,法律就像橡皮筋,永遠只彈到最討人厭的那個人。

更荒謬的是,連法院都提醒過:對「是否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的判斷,屬法律適用,並非行政機關想怎麼捏就怎麼捏;而談話性、政論節目中主觀意見部分,也未必適用「事實查證」那把尺。 換句話說:規則要有邊界,監理要有方法,否則就會演變成「把評論當新聞抓、把不順眼當違規罰」,最後新聞台學會的不是查證,是察言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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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換照」更是監理權力的核彈。1月30日立法院三讀修正,明定新聞台換照「以准予換照為原則」,並規定若遭駁回換照、提起行政爭訟,在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等。 這些條文被貼上「某某條款」的政治標籤,彷彿修法只為某一家;但我們更該問的是:為什麼一個法治國家,會讓「不給換照」變成一種像點名一樣的政治手勢?如果監理可以一槍毀掉一家媒體的生計與聲音,卻又缺乏一致、可預期的尺度,那它就不叫監理,叫「可選擇的生殺大權」。

主管機關還說這次修法「沒有回溯條款」,因此某些舊案不適用。 你看,連「是不是為個案」都能變成一場政治口水仗,但這正證明:制度若讓人只剩「猜動機」,就表示制度不夠透明、也不夠可信。

所以我們在野黨的監督很簡單:不是替哪一家媒體當保鑣,而是替所有媒體、也替所有觀眾,把「監理」從政治手套裡拔出來,換回法治手套。

什麼叫「重大不利影響」、什麼叫「公共利益受損」、什麼叫「查證不足」?請用公開準則說清楚,別讓每一次裁罰都像抽籤。重大案件要有完整理由書、公開審查資料,去識別化也行,就是讓外界該看得懂。否則就是「你說了算」。監理不能只靠同一套機關自說自話;要有更快、更有效的程序救濟,避免媒體在訴訟還沒打完前就先被「判了社死」。執政者少把「紅不紅、友不友」掛嘴邊。政府一旦習慣用顏色替人民分類,下一步通常就是用顏色替權利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