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記者梁瓈月】

這幾年台灣開放外勞來台工作,有時走在路上可以看到外籍看護推著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到戶外走動,但仍有許多家庭因申請不到外籍看護而傷透腦筋。雖然目前台灣積極發展長照體系,希望能透過法令的修正及專業人力培訓,盡速補足大量照護人員的缺口,但緩不濟急。日前勞動部宣布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法令,只要家中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就可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預計將會有3萬多位老年人口受惠。

勞動部6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簡稱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自8月8日起,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就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過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被看護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類:雇主應協同被看護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

B類:受看護人領有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者: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勞動部6日表示,考量85歲以上年長者,身體機能往往在短期間快速衰退,由輕度失能轉為中度或重度失能,應給予妥善預防照顧;現行長照服務資源與人力有限,無法回應85歲以上輕度失能長者的預防照顧需要,為避免或延緩其進入中、重度失能期或死亡,於審查標準第22條新增第4款規定,被看護者年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得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表示,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後,將能有效紓解家庭照顧者壓力,同時可促使因照顧長輩而無法外出工作或已離開職場的家內勞動人口重返職場,有助於提升國內勞動力之運用。

我國已邁入高齡化、少子化社會,據估計,民國105年臺灣扶老比將達18%,每100位工作年齡人口需扶養18位老人,現行許多在職工作者必須同時兼顧照顧長輩的責任,若無適當照顧資源,將導致離職及提前退休潮。目前我國積極推動發展長照體系,惟長照體系建構及發展非一蹴可及,此次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除可滿足高齡失能者的照顧需求、有效紓解家庭照顧者壓力外,亦有助於提升國內勞動力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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