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夏一新評論
立法院10月16日以60票贊成、39票反對,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案,規定由中央編列公務預算,全額補助符合排富條件的65歲以上長者健保費,每年約需400億元。這項由民眾黨提出、國民黨支持的修法,原意是縮小各縣市老人健保補助落差,減輕地方財政負擔,方向值得肯定。然而,修法同時刪除原條文對無力負擔醫療費用長者的補助規定,卻未明確交代由誰承接,留下弱勢保障缺口。
行政院長卓榮泰與衛福部長石崇良強烈反對修法,要求立法院補救。藍白既然主導修法,就應負責補正;但中央政府掌握主要財政資源,也不能只要求國會收拾殘局,卻不提出完整的補助方案。這場爭議真正需要回答的問題很簡單:弱勢老人就醫時的部分負擔,以及健保未涵蓋的必要醫療費用,究竟應由誰負擔?
刪除「應予補助」 弱勢保障留下缺口
修法前,《老人福利法》第22條明定:「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原條文的核心是「應予補助」,明確課予地方主管機關法定義務。此次修法改由中央補助符合資格長者的健保費,卻將部分負擔及健保未涵蓋醫療費用的補助規定一併刪除。中央接手保費補助,並不代表自動承擔其他醫療費用;原有法定義務刪除後,相關保障如何銜接,立法者必須說明清楚。
民眾黨團主任陳智菡10月19日表示,《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補助辦法已有多軌保障,地方政府也持續編列預算,不會發生補助中斷問題。她並指出,修法後地方政府可釋出約210.2億元原有健保費補助預算,用於其他弱勢福利。
但衛福部長石崇良隔日指出,原《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保障範圍比《社會救助法》更廣,除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也包括其他確實無力負擔醫療費用的老人,因此其他法律無法完全取代原有保障。更何況,民眾黨援引的《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負擔費用補助辦法》,本身就是依據原第22條授權訂定,母法相關規定刪除後,原有補助制度能否完整延續,仍須釐清。
兩種說法的差異,正是修法必須補正的理由。一般長者的健保費補助,與經濟弱勢者就醫時的部分負擔、必要自費醫療支出,原本就是不同政策目的。中央不能只接手容易計算的保費補助,卻讓其他醫療費用的責任繼續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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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50號 地方自治不能成為卸責理由
台灣公共政策學會理事長紀俊臣10月24日在《梅花新聞網》撰文,認為原第22條要求地方政府補助弱勢老人醫療費用,侵犯地方自治權,刪除反而是「良善立法」。
然而,司法院2002年10月4日公布的釋字第550號解釋早已指出:「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並明示:「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大法官肯認中央與地方對全民健保具有共同責任,在不侵害地方財政自主權核心領域的前提下,中央得依法要求地方分擔保費補助,並應事前規劃財源,讓地方充分參與立法程序。
這項解釋雖未直接審查《老人福利法》第22條,卻足以反駁中央依法課予地方補助義務,就必然侵犯地方自治權的說法。更何況,原第22條第二項明定,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紀俊臣所稱「立法命令地方訂定補助辦法」,與原條文並不相符。
地方自治固然應受保障,但保障自治權,不代表可以讓弱勢老人失去明確的法律保障。紀俊臣肯定刪除地方補助義務,卻沒有提出中央與地方如何重新分工的具體方案。中央不承擔,地方又沒有原第22條的法定義務,財政困難縣市的老人如何獲得保障?如果連最基本的財政責任與制度銜接都沒有說清楚,所謂「良善立法」,究竟良善在哪裡?
地方可釋出210億元 民進黨參選人卻集體缺席
此次修法還暴露民進黨中央與地方參選人的政治矛盾。10月16日表決,民進黨39名立委投下反對票,12人未參與;其中10人投入年底縣市長選舉,包括沈伯洋、蘇巧慧、何欣純、陳素月、劉建國、蔡易餘、王美惠、陳亭妃、賴瑞隆及陳瑩。
這些人爭取的是地方首長職位,理應比一般立委更清楚地方財政困境。根據民眾黨團估算,中央統一補助長者健保費後,地方政府每年可釋出約210.2億元原有保費補助預算。對財政能力有限、高齡人口比例偏高的非六都縣市,這筆財政空間尤其重要。
民進黨團9月29日決議,縣市長參選人在10月8日後免受黨團動員約束。結果黨團39人投下反對票,10名地方參選人卻集體缺席。政治算盤打得何其精明!黨中央可以維持反對修法的立場,地方參選人卻不必留下反對老人健保補助的表決紀錄。
倘若投下反對票,選民自然會追問:一面爭取縣市長職位,一面反對可能減輕地方財政負擔、改善長者福利的政策,究竟如何自圓其說?如今缺席表決,既不必違背黨中央立場,也不用向地方選民解釋反對理由。如此精於計算政治得失,卻不願公開承擔政策立場,豈不令人齒冷?
尤其部分參選人本身也提出長者健保補助政見。既然認為老人福利值得推動,為何不在國會表態?如果反對修法的財源或制度設計,就應提出具體修正方案。缺席可以避開表決紀錄,卻不能免除政治責任。
中央財政持續擴大 弱勢醫療補助應由中央承擔
行政院長卓榮泰10月20日在立法院表示,這次修法「缺失大」,要求立法院思考如何補救。衛福部長石崇良也指出,原有弱勢醫療補助不能完全由其他法律取代。既然行政院已經掌握問題所在,就應提出完整方案,而不是只要求立法院自行補救。
中央政府年度預算規模持續擴大,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已達3兆元以上。政府有責任維持財政紀律,但財政紀律應落實在資源合理分配,而不是面對每年約400億元的老人健保補助,就反覆強調財政困難,卻不說明如何保障真正無力負擔醫療費用的長者。
更重要的是,這400億元由中央公務預算支應,屬於政府代替符合資格長者繳納健保費,並非直接增加健保醫療給付支出。財政負擔確實需要評估,但不能把中央預算支出與健保基金財務混為一談,更不應藉世代公平之名,讓年輕人與老人彼此對立。
真正的世代互助,是讓工作人口、退休長者及弱勢家庭都能獲得合理保障。老人無力支付醫療部分負擔或必要自費醫材,最後往往仍由子女承擔。中央若能建立穩定的弱勢醫療補助制度,實際減輕的也是下一代家庭的經濟壓力。
中央承擔補助責任 地方落實執行
補正方向應當明確:中央負擔符合資格長者的健保費,並概括承擔原第22條對弱勢老人就醫部分負擔及健保未涵蓋必要醫療費用的補助責任;地方政府負責申請受理、資格審查與實際執行。中央訂定一致標準並編列經費,避免各縣市因財政能力不同,使弱勢老人享有不同程度的醫療保障。
國民黨與民眾黨既然主導修法,就應共同提出第22條補正案,重新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若認為原修法缺乏財源或保障不完整,也應提出具體版本,供立法院審議。朝野不能只爭論誰該負責,卻讓真正需要補助的老人繼續等待。
中央統一補助老人健保費,原本就是為了縮小地方福利落差。既然如此,更應藉這次修法重新釐清中央與地方的財政責任,讓弱勢醫療保障不再取決於戶籍所在地及地方政府財力。
藍白既然主導修法,就應補正法律缺口;中央既然掌握財政資源,就應概括承擔弱勢老人醫療補助責任。地方自治不能成為卸責藉口,老人福利更不能成為朝野政治算計的犧牲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