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琪拉編譯 Photo Credit: PublicDomainPictures @ pixabay by CC0 Public Domain

過去數十年來,美國的銀行、信用卡公司及其他借貸公司藉著額外的手續費或違約金獲得高額的收入,但為何甚少聽到消費爭議? 有爭議為何甚少上法庭?

這是因為從2000年起,銀行大舉利用仲裁手段,限制消費者開戶時,僅得以仲裁方式解決事後爭議。這等於禁止用戶以團體訴訟(class-action lawsuit)方式,集結團體的力量,對抗財力資源較雄厚的銀行。

但這種情況似有改變。本月五號,美國民間最大的金融客戶保護組織(Custo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草擬了一份新規定,禁止銀行限制與客戶間的爭議僅得以仲裁方式進行(然不包括手機租用、汽車租賃、人事雇用或安養中心等合約)。

這是因為受限於個人資源、財力、時間有限,缺少團體訴訟集合眾人力量的優勢。當爭議發生時,過去大部分客戶事實上連上仲裁法庭都少見,常常最後放棄與資源雄厚的企業爭執。

儘管現階段僅是提案,非定論,已引來眾多爭議。很多持反對意見的法界人士表示,這規定僅是圖利訴訟律師,並且不符合訴訟經濟。

雖言如此,但紐約時報調查發現,過去四年僅有500多位消費者透過仲裁解決與銀行間爭執,遑論這僅是數百萬銀行消費者中的少數。過去即有一位花旗銀行的消費者,抗議銀行誘使他購買不符合自己身分的保險。或過去有多位消費者,抗議美國運通的高額手續費。

此外,該組織並發布一份長達七百多頁的報告,研究說循仲裁途徑的客戶,甚少得到好的仲裁結果。盡管金融業對此報告不苟同,表示法院訴訟的結果也不會比仲裁法庭好,但是團體訴訟時,消費者只要支付少額的錢(約台幣九百多元)就可參與訴訟,並且銀行可能要花上美金一千萬元才可了結一個團體訴訟,這是團體訴訟不可否認的優點。

就台灣而言,目前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定型化契約並未如美國限制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僅有限制管轄法院的規定。但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原因之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這是類似美國團體訴訟的規定,由消保團體代多數消費者提起訴訟。 過去,台灣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代表與銀行簽署小額貸款的亞歷山大會員向銀行提告;2011年因房貸擔保要求太高對國泰世華銀行等提告,都是類似美國團體訴訟向銀行提告的例子。

本文參考網址:
Bank Customers Get a Fighting Chance(nytimes)
Rule on Arbitration Would Restore Right to Sue Banks(ny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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