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琪拉編譯)
鑒於國會與公眾的龐大壓力,美國聯邦大法院頒布了首次倫理守則,九位大法官都簽署了這項新守則,不過卻因為缺乏強制執行的機制而被人批評。在一份沒有簽名的文件中,法官都說雖然過去並沒有正式的倫理規範,不過他們都遵守一定的標準。[因為沒有倫理守則,近幾年來讓大眾誤以為我們最高法院的法官,與美國其他法院的法官不一樣,不需要遵守任何倫理道德規範!]這份文件說道:[為了駁斥這些誤解,我們公布了這項倫理守則,代表了把過去我們一向都在遵守的原則成文化!]
美國最近因為聯邦法院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接受Harlan Crow共和黨黨員的高價招待而震驚全美。過去另外一位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也因為無法揭露與共和黨大捐助者保羅·辛格的釣魚之旅而受到批評。保羅·辛格是一位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共和黨大捐助者。
最近幾週,法官艾米·康尼·巴雷特 (Amy Coney Barrett) 和埃琳娜·卡根 (Elena Kagan) 公開支持大法官倫理守則的制定。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所以這部倫理守則說什麼?從守則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正試圖具體說明法官可以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但是,他們可以做很多事情,但沒有執行機制來規定他們不應該做什麼。例如,該守則對於金融交易非常具體,法官可以進行房地產交易,只要不是在法庭上進行。但該守則只是重申了對所有聯邦法官現有守則中的披露條款的承諾。該守則也具體規定如果家庭成員(例如配偶、子女或孫子女)是案件當事人或者是法庭上的律師,則可以迴避。
但該守則也對法官做出了可能不適用於下級法院法官的例外情況。例如,如果法官的親屬提交了法庭之友的摘要,則法官不必迴避,因為法院會收到大量此類摘要,有時一個案件會收到超過 100 份摘要,並且法院放寬了對這些摘要的規則。
法院的批評者對道德準則有何評論? 批評者仍然不滿意,特別是該守則缺乏執行條款。有民權團體表示,「法院的這不道德守則讀起來更像是友好的建議,而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應該]這詞只出現53次,而[必須]這詞只有出現6次。同時,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史蒂芬·吉勒斯稱該準則「相當不錯」吉勒斯說:[它比我預期的更詳細,儘管並沒有執行機制。]
資料來源:https://www.np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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