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林律師小教室

有一名邱姓女子入住一間日租套房,兩天後在房內輕生身亡。結果因為該房成為凶宅,導致交易價值大幅貶損,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減損106萬多元,屋主大怒,決定向邱女的父母提告連帶求償。

儘管邱女父母抗辯女兒罹患嚴重憂鬱症,且已成年、行為自主,父母無法預防其極端決定。且房間還在持續出租,屋主損失不多。然而,法院調查認定女子事前曾交代身後財務,並變更保險受益人,顯示其行為時具識別能力,可預見房屋將變凶宅卻放任發生,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判決死者父母須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房東 106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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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 123RF)

的確,已經成年的女兒在出租的套房自殺,關老邁的父母什麼事? 但在台灣,因為租客在出租的房屋裡面自殺,這種民間視為不利的行為,導致房屋變凶宅,的確是法院實務上屋主可以向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的事情。

不過,這種凶宅讓房屋掉價要請求損害賠償的文化,在亞洲比較成熟,例如日本或香港。在日本,這種房屋俗稱「事故物件」,甚至有了一套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的標準與公式。要求繼承人賠償「減損的租金利益 + 特殊清掃/原狀恢復費」。甚至因為求償訴訟頻繁,日本保險公司推出了普及的「孤獨死/自殺事故保險」,專門理賠特殊清掃費與租金折損。

香港則深受風水與民間信仰影響,對於凶宅的排斥程度在亞洲名列前茅,銀行往往直接拒絕承作凶宅的房屋貸款,導致凶宅市價常直接腰斬。

至於在美國,對超自然的恐懼沒有亞洲各國濃厚,美國各州法律主要規範的是屋主應該在房屋買賣與出租時負擔告知義務。加州法律規定若屋內過去 3年內 發生過死亡事件,無論包括自然死、自殺或他殺,賣方或房東必須主動告知。但也有其他州的法律,明文立法保護屋主,認為屋內發生的自殺、意外死亡、未涉及房屋結構的自然死,不屬於重大瑕疵,賣方無主動揭露義務。在英國,也認為若自殺未造成房屋損壞,純粹因鄰里流言或迷信導致的降價,通常被視為房東投資不動產應自行承擔的一般市場商業風險,無法轉嫁為死者或其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

總之,各國面對凶宅損害賠償的文化與司法態度,核心差異在於法律如何看待心理忌諱造成的市場貶值,這也隨各國不同的文化與民間信仰造成個人、社會甚至整體經濟影響的不同而變化。你會害怕買到凶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