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建興

最科技的台灣,為什麼會有全世界最令人擔心的居住品質!?

「說穿了,就是制度殺人,漏洞百出的法令和荒謬的業態,讓台灣長出了一堆像維冠這樣的『黑心住宅』!」曾在921震災中,代表災民向建商索賠的法家法律事務所律師鄭文龍,一語道破癥結。

荒謬1〉公司登記只需100萬資本額 一案建商逾七成

「怪只怪,市面上充斥太多不負責任的『一案建商』!」台南市副市長曾旭正指出了台灣營建業第一個荒謬之處。他分析,一案建商一賣完房子,就可拍拍屁股走人,輕鬆規避售後服務,就算日後房子出問題,也算不到他的頭上。而最後倒楣的,都是住在這些「孤兒屋」的住戶,只能自求多福。

而台灣的一案建商有多盛行?根據政大地政系教授張金鶚與研究生林育聖研究,統計從1992到2002年間,全台共有5290家推案建商,其中3773家,超過七成是一案建商。進一步估計,全台800萬戶住宅,至少有200萬戶是一案建商蓋的。

「這歸咎於成立建設公司的資本額門檻只有100萬元,實在太低了!」曾旭正進一步分析,因為門檻低,造就「小資」建商如雨後春筍般地冒出,品質自然良莠不齊了!

台灣省建築公會統計,在建商家數暴增最快的2002~2005年,全台建設公司在2002年時還不到1200家,但2005年底卻暴增為三倍,達3022家。

由於建商資本額偏低,人力及財力就會受限,施工品質難以講究,假使房子又賣不好,資金周轉不靈,更可能蓋到一半就落跑。

其次,小資建商最怕銷售過久而拖垮財務,通常會「薄利多銷」。張金鶚調查,通常品牌建商的房子,每坪單價會比市場行情高約6.79%,反之,一案建商卻低於市場價約5.56%。

一分錢一分貨,過低的售價,就容易出現「落漆」(台語,不牢靠)的品質。

舉例來說,近來在桃園推出「永續維修」服務而聲名大噪的璟都建設,打出「永續宅」,標榜推案17年來,4000多戶的住戶,一旦房子出了問題,統統找得到人維修。為此,公司每年還編列了5000萬、6000萬,做為維修基金。

該公司董事長黃國明舉例,曾有多年前蓋好的舊社區,某個梯間的外牆磁磚剝落,公司二話不說,立刻砸300多萬更換。

反觀,懷著「打帶跑」心態的一案建商,連施工能否完成都無法承諾了,更遑論售後服務。

另外,某些建商,明明母公司一直存在,卻採一個子公司建一案,說穿了,就是不想在出問題時,連累母公司。

在2002年331地震中成為危樓的「大慶信義福?」即是經典案例!據了解,該案是由前國代莊隆昌旗下的大慶建設子公司「高慶」所蓋,銷售時,打著大慶名號,但地震後被鑑定偷工減料,抗壓強度只有原設計36%,大慶卻在完售後就結束子公司,完美切割,導致受災戶求訴無門。

荒謬2〉「借牌文化」盛行 多半包工沒牌照

而台灣的建案,品質良莠不齊,除了建商,營造業也難辭其咎。

相較於公共工程,該由哪一等級的營造廠承攬,都有明確規定,然而民間工程就沒硬性規定,導致許多鄉鎮型的小建案,多半由沒牌照的土木包工承攬。

曾旭正就見證了一起台南的離譜建案。

該案建商經費有限,成本不斷壓縮,只有當地的土木工班願意承作,孰料,當工程進行到8、9月份時,建築師赫然發現,整個工班消失好幾天,工程停擺。

一問之下才知道,工人大多是當地農民兼差,適逢中秋文旦採收季節,農民紛紛回家採柚,就把工地擺在一邊。「工期延宕事小,可怕的是,這些農民根本看不懂工程圖,工程品質難以想像!」曾旭正忿忿地說。

對此,擁有30多年營造經驗的璟都建設總經理鄭明哲相當有感,他分析,一個建案,幾乎集結上百項的工項,上萬道工序,每一工地必須設置獨立的生產線,難度比製造業的制式生產線,有過之而無不及。

因此一個好工地,除了得有常駐工程人員,營造公司的專業及管理更不可忽視。以日本來說,當建築師、結構技師劃好設計圖後,營造公司不只懂得按圖施工,還會主動畫出更細膩的施工程序圖。

然而台灣多數營造公司大多還停留在「揪工購料,按圖施工」的傳統型態,只扮演操作員角色,欠缺技術消化能力。

但真正嚴重的則是,盛行於國內營建築業界的「借牌文化」。會想「借牌」,大多因為建商想省錢,先向合法的建築師、營造廠借牌,矇騙主管機關審查,其實暗度陳倉,自己設計畫圖、自組工班施工。一位建築師透露:「保守估計,都會區可能有二、三成建案是黑牌建築師設計,二、三線城市可能高達五成。」

為何借牌文化如此猖獗?「因為太好賺了,小建案蓋章,就有數十萬元,大建案300萬至500萬元也輕鬆入袋。」

而且一旦出事,建築師與營造廠,刑責也極輕,未能遏止歪風。以維冠大樓為例,雖然借牌給林明輝的建築師鄭進貴和張魁寶都遭到檢察官起訴,卻因為多項罪行已經過了追訴期,估計最重只會被判五年。就在合法掩飾非法、外行取代內行的狀況下,施工品質,蕩然無存。

荒謬3〉抗震規定嚴卻管不到多數建築 成安全死角

營建業界的陋習,固然造就了光怪陸離的生態,但政府荒謬的法規,更是不可原諒。

先看耐震規定。事實上,自921地震後,政府的確曾經痛定思痛,不斷地升高建築物設計的耐震係數,包括1999年、2005年及2011年都陸續頒布耐震規格,愈修愈嚴。

若一切按規定蓋房,台灣的建築物應可達到「小震(四級以下)不壞、中震(五到六級)可修、大震(六級以上)不倒」的效果。偏偏徒有重典,卻沒能徹底執行。

其中,在結構設計的管理上,就有一個很嚴重的漏洞。結構技師全聯會理事長蔡榮根指出,由於在台灣,只要求50公尺以上的建築,結構設計之後,得再交由公正第三方審核,而50公尺以下的就不用,只需要設計者自行簽證、自我管理。

「許多建商為了規避讓第三方外審,在設計樓高時,就刻意壓在50公尺以下,這也是為何維冠要故意設計成樓高16樓(不超過50公尺)。」蔡榮根揭露了黑心建商內心的盤算。

荒謬4〉設計、監造都是建築師 球員兼裁判

蔡榮根十分感嘆,日本人立法,認為住宅是國民一生最高價的財產,一但法有問題,不但危及身家財產,還會造成社會問題,因此,日本的建築管理視同藥品管理,都得要經由政府或專業機構嚴審!

反觀台灣,不但法規漏洞百出,建案監督審查制度,更是鬆散!

首先,建物該由誰設計或監造?

「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的設計人及監造人是建築師,意謂著,建築物由建築師設計後,居然在工程進行時,還是同一個人監造。不但產生「球員兼裁判」的疑慮,由於建築師一般都是建商聘請的,大多聽命於建商,難免「監守自盜」。

更離譜的是,在同一條法律中,原本還規定,如果在蓋房子時,碰到結構與設備等專業的部分,「應由」建築師去請合法的相關技師執行。

但2006年時,立委還一度打算改為「得由」,也就是建築師碰到土木、結構、水利……非內行的事,不一定要交給專業執行。所幸,最後在反彈下,並沒修法成功。

「監造不夠內行,怎能看出施工品質的眉角?甚至要做好施工品質,往往監造費,比設計費還貴!」大陸建設董事長張良吉舉例,該公司曾有建案的設計費才350萬元,卻請了23名專業技師在工地駐守兩年,光技師工錢就花1000多萬元。

荒謬5〉建管法愈修愈鬆 政府為卸責不惜「自宮」

台灣的建築相關法規,不夠嚴謹就算了,還愈修愈鬆!

以「建築法」第34條為例,早在1971年時就有規定,政府主管機關在審核建物工程圖、計算書、說明書或工程品質時,要由具建築師或技師資格的人執行。換言之,為了確保住宅安全,45年前,政府在建物審查時,是自己聘用專業的建築師和相關技師查核。

但到1976年,政府就把稽核人員資格,從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放寬為相關科系畢業即可,專業程度大大降低。

到了1983年,由於發生豐原高中禮堂倒塌事件,26名正在聽訓的學子喪生、90多人輕重傷,這讓政府賠了3049萬元,占當年度國賠金額的82.5%,創下紀錄。

沒想到,政府好像被巨額國賠嚇到,開始想辦法卸責。隔年(1984年),將「建築法」第34條又修了一次,政府機關在審建物的書面文件時,改為只看公文合不合行政程序,技術部分完全交由建築師或技師自己簽證負責。

政府不只在書面審查時,極力淡化角色,工程勘驗部分,更想撒手不理。

原本「建築法」第56條有規定,建案工程必需由政府勘驗後,才能繼續施工,後來則改成建商自行申報,就能繼續施工,等於工程檢驗,全然交由業主自律。

這就是為什麼當初蓋章發給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給台南維冠大樓的台南縣(現為台南市)工務局,基於政府只審行政程序的原則,這次並沒有遭到起訴,一點都不用負督導不周責任。

最可悲的,在建築管理幾乎「自宮」的政府,就連最簡單的行政程序審理,也能從中受賄。過去經常發生建商為了讓建案加速過關,賄賂審理的公務人員,或讓其插乾股等情事。

2015年,高雄市建管處爆發收賄醜聞,廉政署調查出建管處前副處長陳國雄收賄。離譜的是,在查案過程中,意外監聽到時任副處長李政賢也涉及收賄,進行搜查時,在住處搜到30多包,共102萬現金的紅包和信封。

法愈修愈寬,導致台灣自從1984年後,就進入了住宅安全的黑暗期。偏偏,這正是台灣開始大量推案的時代,所以劣質危樓,就此傾巢而出了。

蔡榮根以921地震倒塌的40棟大樓為例,他發現,全都是1984年以後蓋的房子,反而許多屋齡20、30年的房子安然無恙。

「最諷刺的是,921時也倒塌的斗六中山國寶大樓,還得到堪稱建築界最高榮譽──建築金獎的表彰,」他感嘆地說。

該用嚴刑峻法懲罰黑心建商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台灣位於天災頻仍區,除了事前的防災,事後的救災、重建、災民扶助也不能輕忽。

然而,目前國內的災後相關配套,卻嚴重不足!其中,最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每逢災變,屋毀人亡,得向建商究責,但偏偏現行法令對於建商的追訴期,是從建照核發後十年間。「這太短了,一個房子一住就是幾十年,而且通常鋼筋、混凝土的耐用年限也是幾十年,難道要所有房子都在十年內垮掉才能向建商索賠嗎?」民進黨立法委員王定宇表示無法接受。

以維冠案為例,林明輝由於偷工減料、梁柱箍筋綁扎不確實,而造成災害,原本已經涉及「刑法」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卻由於維冠是1992年11月拿到建照,過了十年追溯期,竟然無法追究林明輝的刑責。

近來,上述弊端,在各界熱議下,開始受關注。已有立委針對建築規劃設計、建照審查、施工管理和使用管理提出修法建議。

公元前1772年頒布的「漢摩拉比法典」規定:如果房屋倒塌造成住戶死亡,必須處死建造者做為懲罰。

雖然這項法條未必適合現代民主社會,但足以見得3700多年前的人們就將「住宅安全」視為至高無上的價值。在台灣高喊「居住正義」的同時,攸關身家財產住安,又豈能不被重視?

【本文摘自遠見雜誌5月號;更多文章請上遠見雜誌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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