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蓬仁
純粹自編自導自演「被恐嚇」,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嗎?答案不是;事發第一時間就俯首認罪的人,有事實足認為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嗎?答案沒有;一個已經「潛逃出國」的人,行程結束如期返國接受約談偵訊,還會有逃亡之虞嗎?答案不會。因此林裕紘不具羈押禁見法定要件,亦缺乏再犯預防性羈押必要性,其犯罪構成該當性甚至幾乎都不具備,頂多套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薄懲,就像拍搶劫外景逼真,現場宣傳不夠,見義勇為路人打傷劫匪一般是不負刑責的。
「Lin bay好油」版主林裕紘公開受訪,啜泣自曝遭不明網友對家庭發死亡威脅,引起媒體矚目和社會震撼,輿論一面倒譴責撻伐「兇嫌」無人性,原先以為親綠所為,行政當局愛理不理,坐視不想管態度,立委逼問,閣揆才不乾不脆開一張三個月期破案支票,豈料支票沒軋,發現抬頭該支付的是國民黨,立馬阿沙力改即期兌現,桃園檢警循線逮著涉案的國民黨許姓黨工,查明許與林舊識,受其委託導演恐嚇戲,法官依恐嚇及偽造文書罪將許羈押禁見,林裕紘出境人在國外,但已在個人農業粉專承認犯錯,並公開說對不起。
事件發展有點戲劇性,從「滅門威脅苦主」搖身一變「苦肉計連續劇主角」,劇情轉折,大膽演技不諱言有嚇到觀眾了!據其自述犯罪動機是受到太多抹黑,想藉此退場,但這太誇張,下樓明明有電梯樓梯,偏偏選擇縱身躍下,更像使用緊急逃生梯,手法聳動,成報紙頭版甚至列年度十大新聞,法院以恐嚇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名羈押許嫌,多加一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羈押林嫌,法界推論應只涉誣告罪,筆者第一時間也這麼認為。
圖片取自:(FB Lin bay 好 油)
雙方合意串通好的恐嚇行為,類似影視表演,恐嚇角色因劇情安排缺乏犯意,被恐嚇角色也已知是演假的,心知肚明不足以心生畏懼,恐嚇罪怎可能成立?至於偽造私文書更風馬牛不相干,牛頭不對馬嘴,偽造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即化無為有之無中生有,林裕紘本就有權在自家臉書部落格任意塗鴉貼文,除非內容另涉它罪,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點倒有商榷餘地,搞成人心惶惶確有損害公眾之處,司法實務見解是這行為只消有可能造成損害,也就是只要讓一般人有誤會之可能就符合要件,且損害不以經濟價值為限。結論是林裕紘有權在自己開設的農業粉專濫發厥詞,無偽造私文書疑慮。
至於妨害自由罪章,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為強制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屬恐嚇罪,強制及恐嚇兩者皆公訴罪,但如前述,他倆都在演戲,「被害人」不因之恐懼退卻,反「變本加厲」加碼爆料,所以恐嚇罪完全不成立。誣告罪最可能成立,但這須以被誣告人會因虛偽申告而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為要件,觀之本「愚公移山」案情,既未指名道姓被誣告人,也未向該管公務員作誣告動作,該管公務員按判例見解包括法院、檢察署、監察院及警調、憲兵與軍法機關,不包括政風單位,故而泛指亦不成立誣告罪。
唯一可能觸犯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誣告罪,可是林裕紘雖未指定恐嚇犯人,卻也未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然而本罪雖不能表現出陷害他人之意圖,但因其能使司法機關開始不必要之偵查,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使司法人員疲於奔命,且可能排擠真正犯罪之偵查,本案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確已「剪報」介入調查。林裕紘跟許姓黨工無聊行為狀似意圖侵占公款而謊報失竊或遭搶,就算自導自演只是要突顯民進黨箝制言論自由醜陋本性,損害綠執政利益必殺無赦,不會社維法了事。筆者也提醒夜間「拘提」揭露「黑蛋」者的相關警方,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日出前、日落後的晚上行為尤其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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